青岛出台办法控制物业服务高收费
“管家”工资不能比“东家”还高
本报青岛1月8日讯 明确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范围,规定服务人员平均工资禁超城镇职工平均工资。8日,青岛市物价等部门出台文件,决定从下月起对住宅物业服务定价实施成本监审,以期挤干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水分。
据了解,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物业服务定价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含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环境卫生清洁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养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办法明确规定是指直接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人员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据实核定,但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记者 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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