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5日,云南丽江中院对吉林导游徐敏超丽江砍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敏超有期徒刑15年,徐敏超砍人案件本应告一段落了。昨日,记者获悉:徐敏超对丽江中院的一审判决并不服,他认为丽江中院定罪不准确,认为自己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也过重,于是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敏超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李春光、杨崇玲认为:丽江检察院指控徐敏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不准,徐敏超持刀伤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放火、决水、爆炸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定故意伤害罪。
丽江中院认为,徐敏超在游人众多的旅游景点,持刀连续刺伤来自国内15个省市区及国外的无辜游客16人、本地行人4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徐敏超的犯罪事实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中存在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于是,判处徐敏超有期徒刑15年。 据春城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