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思)到美容院做除皱,谁知,美容不成却落下了视力模糊的毛病。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美容院老板姚某给付受害人崔女士各项赔偿共计2000余元。
2007年4月,崔女士花700元办理了美容卡,在姚某开办的美容院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术,但在术后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眼睑下垂等症状。
医院经诊断认为,崔女士左眼眼睑下垂,原因待查。崔女士为此支付医药费1200余元。崔女士找到姚某协调此事,对方为其出具书面说明,内容大致是:“眼睛用生物素过多……对生物素没有任何冲突,恢复1个月至3个月……3个月以后假如不好,美容院负责任。”姚某在说明上签字并加盖了美容院印章,同时给付崔女士10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崔女士在被告姚某开办的美容院进行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眼睑下垂等症状,姚某亦以书面说明的形式认可系因使用生物素过多造成,故姚某应对其美容行为给崔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