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上公堂状告公证赔损失
本报讯 送出房产时进行了公证,17年后房子升值到10多万元,85岁的原房主和她的4个女儿把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赔钱。昨日,江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这套引出争议的房产位于江北区青草坝,原来是张红(化名)和她的丈夫的。
之后,张红和她的4个女儿将江北公证处告上法庭。她的女儿们认为,父母的房屋,女儿们也有份,母亲是个文盲,在没有征得她们同意的情况下赠房,公证处不能进行公证。为此,她们要求公证处赔偿13.65万元。
该案开庭时,张红在女儿的搀扶下,颤巍巍走进法庭。张红在法庭上道出实情:当时房子并不值多少钱,她看熟人陈玉可怜,出于同情,才将房屋无偿赠与。
法院审理发现,早在1982年,张红就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她有权利处置该房屋;公证处作此公证没有过错;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中,并未规定当事人是文盲就不能进行公证。为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她们的诉求。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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