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报1月14日报道 一辆机动车将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撞倒后逃逸,不想倒地后的老人又遭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出租车连续碾压,最终不幸死亡。事后,老人的家属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摩托车与出租车司机存在明显的过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出租车的注册公司与所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家住大连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2006年10月的一天清晨,天空弥漫着大雾,王某在途经水师营街道某路段时遭到一辆机动车撞击,倒在快速车道内,肇事车辆立即逃逸。随后,姚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分别以时速60公里飞驰而过,先后碾压了倒在地上的王某,等家属赶到现场时,王某已经死亡。事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鉴定,王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调查,张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为大连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而赵某为实际所有人,2005年12月,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以该出租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王某的老伴刘某认为,是姚某与张某驾驶的车辆连续两次碾压,导致丈夫死亡,为此2007年年初,刘某一纸诉状将姚某、张某、汽车出租公司、赵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连带赔付自己各项费用合计23万余元。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姚某和张某两人在浓雾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仍以时速60公里行驶,碾压了被害人,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两人前后的行为对被害人来讲均具有危险性,且上述行为足以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姚某二人均系致被害人死亡的共同危险行为人。虽然二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无法评估确定,不能确定何方致被害人死亡,但将二人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应当推定他们对被害人的死均有过错。至于逃逸车辆亦应是这一侵权整体的组成部分,虽无法确定其人,但并不能免除姚某二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所有人,出租车公司与赵某应对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由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赵某间是商业保险,并非强制保险,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姚某、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被告大连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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