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护理 病人摔伤身亡 护理公司一审判赔40万
老汉陈全(化名)在做完手术后,被家属委托给服务公司护理。但在此期间,陈全摔倒伤及头部,感染严重。时隔不久,陈全不治身亡。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服务公司赔偿陈全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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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63岁的患者陈全因病入住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同年3月1日,医院为陈全实施了“原位肝脏移植术”。3月3日,陈全的家属与某服务公司口头达成护理协议,并向该公司交付了护理费2000元,该公司承诺为患者提供24小时的特护服务。
3月11日,陈全清晨下床时跌倒伤及头部,医院又为陈全实施了开颅手术。术后陈全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感染严重。同年4月28日,陈全因感染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医院表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免收了部分开颅手术费用。因与医院和服务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陈全的夫人和三个子女将医院和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他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服务公司口头订立服务协议,原告委托该公司对患者进行24小时护理,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患者因摔伤导致死亡。现原告主张服务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服务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术后9天已经能进行相应的活动,其具有相对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患者自行摔伤,对此可适当减轻某公司的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患者与医院系医患关系,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院已证明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服务公司承担患者摔伤前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法官在查明事实和核算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之后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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