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赢了官司“输了钱”
委员呼吁政府对拿不到赔偿金的受害者实行救助
委员有话说
广东有这么一个司法操作“困境”:在刑事案中,农民工受害人遭受损失,而判决胜诉后却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而一无所得。昨天,笔者从省政协委员胡春寒的提案了解到这个情况:我省80%以上的农民工受害人,就遇到这么一个“空赢一张纸”的结果。
于是,他们拿着“法律白条”层层上访。
胡春寒呼吁要必须对这些受害人实行政府救助。
制度有漏洞政府有责任
从广东的实际来看:广东农民工居全国前列,广东刑事案件中以农民工为被害人和被告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0%,而其中80%以上农民工受害人无法从被告方得到赔偿。
这其中原因主要是被告方往往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没有能力承担赔偿。
胡春寒分析:“这种情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社会和谐就大打折扣”。胡春寒表示,建立针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受害人的政府救助制度,很有必要。
他指出,从法理而言,罪责自负并不意味着国家政府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犯罪发生了并且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至少说明政府在履行预防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方面出现了纰漏,自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政府给一点社会捐一点
广东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每年财政投入几千万元即可。投入数量不是太大,还可以吸收社会捐款。胡委员说,我省应该尽快着手这一工作。救助对象并非所有刑事被害人,只对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进行救助。
其次是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政府救助的本质是救济而不是赔偿,可以按人均2万元方式设立救助资金,“以上一年度全省刑事受害人未得到赔偿的人数计,资金来源现阶段主要靠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二种方式”。
第三是制定《广东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发放、监管等程序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可由各地政法委牵头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由其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同级审判机关配合提供相关的审核资料,履行一定法律程序。
本报记者 刘中元 林亚茗 孙晓素 洪奕宜 通讯员 沈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