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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保护伞”之外的4类劳动者维权之道

  已经实行了三周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一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然而,有一部分劳动者却游离于该法之外。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解除了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劳动者权益从此增添了一道保障。


  然而,有一部分劳动者却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伞”之外,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受保护范围的限制,非法用工的员工、家庭雇佣的保姆、保险推销员和自由职业人等四类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有关劳动法专家解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四类人员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和定义,因此,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专家也强调,这四类人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但是这四类人员与打工的单位或家庭等构成的是经济关系,他们一旦与打工的单位和家庭等发生纠纷,一般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了三周,这四类目前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对此有何感受?笔者走近他们,听听他们的心声。

  张燕:北京某杂志法制栏目的自由撰稿人

  法律专家解释:由于自由职业人的工作强调完成一件工作,而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他们就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自由撰稿人张燕显然属于自由职业人。“其实像我们这种自由职业人,不和单位签合同,像我每个星期都会给杂志社写稿子,写几篇、写多少字,就决定了我拿多少钱,偶尔也会给杂志社画插图,稿费会另算”,张燕告诉笔者说。

  她的权利有没有保障呢?张燕笑笑说:“其实我倒觉得挺自由自在的,没有合同的束缚。我现在除了固定给这个杂志写稿子之外,也会给其他报纸杂志投稿,我觉得这样的工作状态挺好的,一个月所赚的稿费也挺丰厚,还不用每天坐班,挺好的。”

  张燕尽情享受这种职业的自由。至于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她似乎无所谓。

  小王:北京阳光丽景住宅小区曹先生家的保姆

  法律专家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因此,家庭雇佣的保姆无法得到保护。

  小王目前在黄寺大街阳光丽景住宅小区的曹先生家做保姆。由于所受教育程度不高,对于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小王并不知道。

  “我不知道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开始工作之前,我和雇主家也有签订合同。中介公司告诉我们,这样一旦出现了什么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一点。至于这个合同是不是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我就不知道了”,小王告诉笔者说。

  “我来北京快两年了,一直在这家雇主家干,他们对我都挺好的。其实,我知道保姆这行本来就不稳定。我们的工作都是通过中介公司给找的,所以我打算再干一段时间就换一个正式一点的工作。现在,我业余也在学计算机,以后想去超市做个营业员。”小王很满意自己的现状,也在为自己的未来积极打算着。

  董明辉:北京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

  法律专家解释:由于绝大部分保险推销员与保险公司订立的是民事合同,该合同强调,完成多少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付多少报酬。整个推销都由推销员自己完成,保险公司一般不过问。

  董明辉深知自己的工作性质,“其实我干保险推销员这行也已经有3年了,我也知道自己工作的性质,我和单位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你能做几个客户,公司就给你多少钱,一般客户都是我们自己去找,公司不过问”。

  对于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董明辉告诉笔者:“我知道我们这行目前不受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是没有办法,我当然希望以后能够受其保护,这样在工作中一旦出现了什么问题也可以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许亘人:北京东城区青年湖西里某小吃摊帮工

  法律专家解释: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单位没有年检、用人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都是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下的非法用工,劳资双方至少有一方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来自安徽的许亘人在北京东城区青年湖西里的一小吃摊帮忙。由于小吃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所以小许就成了非法用工的员工。对于自己的这个身份,小许没有特别的在意,“我到这边来打工,正好这个小吃摊老板缺人手,通过同乡的介绍,我就在这干了,这边生意不错,所以我拿的钱也还行,只要能赚钱就好了”。

  当笔者告诉他非法用工的员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时,他笑笑说:“我本来就没有和老板签合同啊,干一天就给我一天的钱。我们干的是小本生意,怎么可能签合同啊。”(记者陈媚娜)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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