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身健博士 |
许霆:欲得赦请悔罪
作者: 许身健
最近,许霆案成为热门话题,至今不休。在全国“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坛”上,专家与律师借此召开“许霆案”研讨会。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判处无期徒刑“太重了”。还有专家指出,银行的“引诱”给了许霆犯罪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1月17日《新快报》)。舆论呼吁大有效果,据报道,广东省高院已将许霆案“发回重审”。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为止,法律界意见我们很清楚,公众舆论我们很了解,其亲属的期望我们也知道了。但是,唯独许霆的想法,我们一无所知。舆论热炒给我这样的印象:犯了大错的孩子被人处罚,有人大声吵吵着孩子尽管有错,但不能出手这样重,有人说孩子根本就没错,偷东西是因为你引诱他。吵吵闹闹很有效,最终要重新处理孩子,可这时候孩子就是一言不发,不给护犊子的大人一点面子。其实大家都想听听孩子怎么说,办了错事,认个错,护着他的大人也会欣慰些。我也一直认为对许霆的处罚过重,呼吁对其减轻处罚(1月2日《检察日报》)。然而,现在想听听许霆的想法,希望他悔罪,我认为基于以下理由他应该忏悔,否则对不起为他呼吁的公众。
首先,在法律上许霆是有罪的。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有人提出其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有人主张用期待可能性为其免责,这些说法都不靠谱,许霆若不懂可以咨询自己的律师。其次,在道德上许霆犯有原罪(Sin),那就是贪婪——《圣经》当中的七宗罪之一。面对金钱诱惑时许多人会动心,但多数人最后会作出正确选择。就像男子面对美色,按照孔子的话说应该“发乎情,止于礼”。ATM机出错,会动心的也许不只他一人,但有几个会像他那样当天连续取款5.4万元,告诉同伴后再次提款,反复操作,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如果不是贪心,也不至于如此疯狂。而同案犯取款1.8万元,贪心明显不及许霆。第三,许霆没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潜逃一年,17.5万元赃款因被盗、投资失败而丧失殆尽,如果不是去年被抓获落网还不知会躲藏多久。而同案犯2006年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法院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相比之下,在认罪服法这一点上,许霆远远不及同案犯。第四,许霆应悔罪的直接原因在于他是加害人。究竟谁是受害者?某些极端观点为许霆开脱丧失了应有尺度,竟将他视为银行诱人犯罪的受害者。例如,有学者认为,“由于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疏忽给了许霆可乘之机,导致许霆恶的一面被勾起,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可比作在夜晚穿着暴露的女性,是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你的疏忽引诱让我一时失控,加害人因被害人的引诱而导致的犯罪,应当考虑从轻量刑。为此,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引诱了你的犯罪。”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非不分,ATM机出差错虽然给许霆提供了犯罪机会,但退一步说,在刑事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对警察提起侦查陷阱抗辩都不包括提供犯罪机会这种情况,陷阱抗辩是指警察主动引诱犯罪。至于妇女衣着暴露诱人犯罪这种说法,在崇尚女权的社会绝对是“政治不正确”,会受到女性团体群起而攻之,弄不好会被女权主义者骂成“男性沙文主义者”。在法庭上,性犯罪者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由辩护,怎么会得到减轻处罚呢?依照该逻辑,小偷也可以说:“你露财,这是引诱我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许霆是犯罪人、加害者,真正的受害者是银行,推而广之,还包括社会秩序及公众利益。不要因为许霆窃取的不是个人财产就滥施怜悯与同情,其盗窃行为伤害的是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舆论呼吁减轻对许霆的处罚的着眼点应当基于严刑峻法损害人权,最终会损害司法制度的权威,影响公共利益。
所以,因为上述理由,许霆要真诚悔罪,向银行及公众忏悔。不要再躲在律师身后一言不发,真诚认罪会为你加分,何况一味靠律师挖空心思开脱也未必是最佳辩护策略。这个案件事实清楚,争议在于法律适用。如果适用陪审团制度,真诚悔罪是可以打动陪审团的。如果有辩诉交易制度,被告人认罪会得到减轻处罚。虽然我国没有这些制度,但是认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因素。许霆得公众同情之惠怎能心安理得?把法院逼进死角也不是好的策略。希望你敢做敢当,勇敢悔罪。我认同这样一种观点:“认罪者得赦。”许霆两罪俱全,欲得赦就应该悔罪。
最后,奉劝许霆,尽管你办了错事,社会舆论仍为你大声疾呼,为给你减轻处罚各出奇想。假如此次拜舆论所赐,能够顺利取得取保候审回家过年,得享其乐融融的家庭气氛,那么不要贪恋外界自由,禁不起诱惑而脱保,亏欠公众善待。要切记感恩,感谢社会。希望你经得起诱惑,谨记你有被诱惑击倒的前科。
再说一次,许霆,请你悔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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