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劳动合同法》岂止是张五常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撰写博客反对《劳动合同法》,认为新劳动法“维护懒人”、“把经济搞垮”,此类观点引发了网友的热论。
然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岂止是张五常一人!近日,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误读也充斥各种媒体。人力资源专家、HR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论非常激烈,某些误读也非常严重。人力专家卢军在某媒体接受采访时,一些观点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深深误解。卢军表示《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转包进行限制,其所代表的跨地区人才派遣的外包联盟模式并没有抵触新法。但在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虽然卢军极力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概念出发,为人才联盟模式辩驳。但另一位一直活跃在一线的人力专家翟继满则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禁止规定反映出劳动合同立法决心消除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立法本意。
法律有维持“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一些条款会根据这一原则与立法本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从宽性解释或者限定性解释。而从当前的劳务派遣行业整体情况来看,合作联盟是跨地区人才派遣的一种常见模式,但正是在这种常见模式背后隐藏着大量的劳务转包现象,劳动关系被人为的复杂化,致使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关系难以梳理,相关责任不能落实到责任人。这一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消除复杂劳动关系的立法本意。
翟继满也指出,当前一些不规范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由于自身实力或者地方分支机构不健全,为盲目降低自身成本,不去开设自有分支机构,而是通过跟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相互合作互为转派遣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派遣再派遣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动纠纷。由于劳动派遣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三方关系人的责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一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近年来对劳动派遣这种用工方式需求巨大,使得那些缺乏资质、技术和规模的小中介、小机构甚至有一些颇具规模的大型派遣机构有机会、有动力去导演“劳务再派遣”这部恶剧,严重影响了劳动派遣在我国过的正常发展。对于规模大涉及到在不同地域设有分支机构的用工单位,如果要实现跨地区的劳务派遣,可供选择的派遣机构就只能是自身分支机构同样健全的派遣机构,至少派遣机构的自有分支机构应当跟用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域相匹配,否则选择那些通过所谓“合作”“联盟”来接单的地方性派遣机构就有触犯法律之嫌。
张五常关于《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惊人之论可能不会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但是作为以经营“人力资源”的派遣机构来说,他们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并在这种误解下进行工作,那么,直接影响的是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的利益,最终影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破坏社会和谐,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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