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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压下富平家政折射出公益尴尬
时间:2008年01月25日18:51 我来说两句

    来源:慈善家杂志

  原本旨在帮助贫困妇女解决生计问题的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遭遇了官司,一审53万元的赔偿金将注册资本金只有3万元的富平家政推向濒临破产的边缘。富平家政董事长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感叹这“无妄之灾”,一再强调富平学校的公益性,并提起上诉。然而,终审并没有因富平的公益性质而法外施恩,47万元的赔偿费依然是个不小的数字。富平事件给众多的NGO们敲响了警钟……

  文/瑞平

  事件回放

  今年2月7日,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保姆雷某在照顾一名两岁幼儿小祺时,孩子意外身亡,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以该家政中心董事长的身份被索赔100万元。9月底,经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富平家政派出的保姆雷某在照看没有行为能力的小祺中存在过错,雷某是家政中心的员工,家政中心要赔偿原告53万余元。富平家政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富平家政赔偿幼女父母47万余元。

  茅于轼的无妄之灾

  茅于轼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开业5年多的以帮助农村妇女进城就业的富平学校竟然惹来这一场官司,并背上了如此沉重的债务:“一项有益于社会各方面的好事做成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出乎我们意料的事。”

  2002年3月,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原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副代表汤敏博士等几位股东出资创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富平家政学校成立。“富平”取谐音扶贫,其宗旨是通过培训和就业服务,让农村女性在城市顺利就业,从而帮助贫困的农村家庭脱贫。

  五年来,富平学校一共培训了一万多名妇女,并通过富平家政,使她们都有了工作,平均月工资1000元。茅于轼说:“如果这一万人都继续在工作,一年创造的GDP将超过一亿元,为政府创造税收约两千万元。(和她们没有这份工作做比较,她们的新增收入最后都会形成购买力,并实现购买。任何一项购买都会产生政府税收,比如打电话,用电,在超市购物,里面都有税收。尽管她们不会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新增的购买政府的税收增加。我国宏观的税负比例是20%)她们的辛勤劳动解除了许多北京家庭的后顾之忧。这是一个由私人创业,多方面造福社会的活动。”

  然而,这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给了富平沉重一击。茅于轼先生发出了无奈的感叹:“如果我们有赔款能力,多赔一些也未尝不可,因为安慰孩子的父母也是应该的。问题在富平家政是以扶贫为目的的机构,创办人不但从来不分红,还不断自己掏钱。我们除了周转资金根本没有积累。碰到这样的无妄之灾,我们心急万分。一个注册资金仅仅3万元的小机构怎么赔得起53万元。如果我们把富平家政关门,以后穷困地区的妇女怎么就业?他们去找谁能真心诚意地帮助她们?”富平不服判决,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重压下的富平家政

  “富平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法律界、家政行业以及公益组织都对此格外关注。在网络上,茅于轼和富平家政更成了众矢之的。

  有网友称:“富平应该对保姆加强安全教育,这是最最重要的!”、“你作为当事人一方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其实是有责任的,收费服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为可怜的小宝宝脆弱的生命感到无比惋惜。不要说判决结果如何,毕竟是一条人命,家政公司理应先行安抚失去孩子的家庭,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感情上。”“这件事情的发生与家政公司未对所提供保姆全面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有一定的关系……不考虑孩子的安全问题而只会打扫卫生做饭,这种保姆是不合格的,因此我认为家政公司有责任,应尽力对事主予以赔偿。”

  也有网友支持富平,甚至为茅于轼出谋划策:“富平家政不是营利性质的,就不能完全按市场经济办事。如果完全按市场经济分析,公司出不起巨额赔款,就要倒闭,这样茅于轼等人原有的救助他人的理想就破灭了。这是很可惜的事情。”“我觉得你们可以到社会上募集,让享受了你们帮助的妇女捐献一些,也是一种回馈,富平既然培训了1万多人,一人捐1块就是1万,一人捐10块就是10万呢!”一位署名“白弃”的网友,建议茅于轼先生,“将先前成立的这个实体中的资金都赔完,然后破产,这是最少损失的办法。”

  一时间,富平陷入了经济和舆论的双重重压之下。在二审判决前,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经理陈祖培曾发表文章《我们为什么要上诉?》。陈祖培在文中表示:“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是一家非营利的公益性家政服务机构。作为一个帮助农民工就业并尽力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公益性组织,……经反复考虑,我们认为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这场官司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这一判例,对此种意外事件的处理确立了一个法律上的案例,很可能对家政行业的发展、对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甚至对整个就业市场都产生深远影响。”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改判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赔偿47万余元。此后,富平家政网站上刊登出一篇文章,表明了对二审判决的态度:“二审判决中,明确认定‘雷某主观上并无恶意,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即无明显的重大过错’,并重新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10万元改判为4万元。我们一直认为,这个事件是一个意外事故,家政服务员无大错。对于二审判决的上述内容,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感到欣慰。”

  虽然二审的判决结果比一审少了6万元,但47万对于一个非营利性的富平家政来说,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茅于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将尊重司法程序,他们打算用富平家政几年来剩下的钱先赔偿一部分,数额不到20万元,剩下的近30万元就要靠股东们筹集解决了。自己凑不够的话就四处去借。大家一起努力,用几年的时间还债。据悉,目前已有员工、学员和社会热心人士表示愿意捐款助富平渡过难关。

  “公益”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在判决前,人们在纷纷议论,此类事件的判决会不会由于对方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机构而有所区别?如今,二审的判决已给这个问题盖棺定论。正如著名公益律师、中国公益法律网法律总监梁枫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法律的判断规则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更改,有没有能力支付是一个问题,该不该支付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公益机构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例外。

  此外,梁枫认为,虽然富平家政还有一个软肋,即虽然其在现实的操作和运行中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其却是一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因此从法律性质上也根本谈不上是否为公益机构的问题。而不少公益组织都存在类似富平的情况,虽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却不能获得民政注册,而只能作为工商企业存在。

  富平事件对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有什么意义?

  梁枫说撇开家政服务业的规范管理的角度,富平家政遭索赔案应该可以给众多的NGO们足够的启示:

  对于NGO来说,尤其是从宗旨到运营都把自己定位为非营利机构而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来说,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公益色彩而有任何的怜悯和豁免;而对于NGO的员工来说,当你从事任何一项职务行为时,不管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还是意外,只要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如果没有避免,其所造成的损失——哪怕是远远超过NGO所有的赔偿能力,也都不得不去无奈地面对。或许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付出的高昂代价。富平家政事故赔偿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任何事情不管其动机如何,当意外事件发生的时候,如何应对,如何解决,以及在事件发生之前如何加强抗风险能力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

  关联阅读

  做善事的风险 文/梁枫

  按照中国古话说“好人有好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内外因素使然,很多时候未必能够出现人们理想中的结局。比如,前一段时间南京的彭宇“撞人”案,在法院的推理之下,彭宇不得不承担“撞人”的法律责任。比如,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保姆失责导致婴儿意外死亡遭巨额索赔案,虽然富平绝无害人之心,但这家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创办的公益机构,其辩解在法律面前却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前不久,一家媒体就此事采访我,问作为公益机构因自身失察导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时,有无可能得到豁免,我只说了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尤其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善事”并非是指某一个人出于爱心捐善款,显爱心,而是专门指向于公益机构对外募集、使用善款时,这时,行善事的主体变成一个慈善组织的机构行为时,其行为后果和社会效应就显得更加复杂。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对于一家慈善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在对外募集善款,接受赠款,发放给受助对象的全部过程中,由于各个社会单元之间的关联以及各自的天然属性使然,其中的风险因素就变得愈加积聚和交集。稍加总结,就可以拉一个关于风险的单子:

  第一,来自外部的四大风险:

  1、政治风险。接受捐款时,尤其是境外捐赠,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政治敏感,对其捐款动因具有一定的了解。否则机构募款事小,国家利益事大,任何失误或者心存侥幸或大意,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2、法律风险。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应有的判断常识要求,对款项的合法性需要必要的了解。不然,任何善举一旦有法律的疑问,势必降低慈善的含金量。

  3、商业风险。来自的企业的捐赠往往表明,对于企业从事善举,往往是和企业的战略计划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自不可因此责备企业的商业利益追求,问题在于慈善组织在接受金额不菲的捐赠与企业相应的商业诉求时,如何掌握好一个必要的“度”。

  4、社会风险。慈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公益事业的“形象代言人”,其对外界善款的接受以及对善款的使用,无不在社会民众的公共监督和评价之下。因此,对捐赠人的选择是需要足够的审慎的。正如香港乐施会一样,即使慈善组织非常缺钱,募款的心情之迫切怎么形容都不过分,但基于慈善组织的社会属性使然,还是应该对来自商业机构的捐赠作出必要的评估和筛选。

  第二,来自内部的四大风险:

  1、道德风险。如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先生所言,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如果说其他风险在所难免的话,那么道德风险一定应该为“零”。不然,如果在道德操守上出现了问题,慈善组织很容易陷入讨伐和谴责之中,其此前的善举之心也会让人大打折扣。

  2、组织风险。在慈善组织的内部风险中,因为机构自身的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问题,导致的风险,是应该最有可能被避免的。专业化运行,技术化操作,市场化梳理,无疑应是慈善组织在自我提升和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3、项目风险。慈善组织考虑在法律政策的大环境下,在当今社会的民生关注视野范围内,在符合机构自身宗旨的前提下,对项目的选择、执行和监督,其目的都是最大程度上降低来自项目本身风险的最好保障。

  4、经济风险。就基金会而言,虽然“保值、增值”是基金会的基本使命,但如何做到“保值、增值”却是蕴含风险的事情。过于保守,则不能最大限度上实现增值;过于冒险,则未必能保证保值。仅就从理财的角度而言,高回报必然蕴藏高风险。很多时侯,基金会为了避免被人所指投资不当,宁可不去做任何投资、理财,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或者也可以说是基金会意义上的“失职”。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投资,对资金进行恰当的管理,应该是基金会的负责人的积极选择。而从专业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宜,不妨让一些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

  总之,无论是来自内部的风险还是外部的风险,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为了在正常状态下充分实现自己的宗旨和愿景,不仅仅在筹款过程中,即使在慈善组织日常运营的全部过程中,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都都应是非常必要而需要引起充分重视的。

  作者简介:梁枫,知名公益律师,中国公益法律网法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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