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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善款中获得酬劳是否合法合规引争议
时间:2008年01月25日19:12 我来说两句

    来源:慈善家杂志

  文/瑞平

  事件回放

  湖南省慈善总会2004年底通过实施的《湖南省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在最近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在11月2日启动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湖南省慈善总会为鼓励义工作为社会募集者劝募,并考虑到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开支,据此《办法》规定,从募款中给他们相应“提成”。其中,长沙市内募集支付8%,省内募集为10%,外省市募集为1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募集为15%。同时,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按年度提取5%,用于其工作经费。

  善款可“提成”引发轩然大波

  湖南省慈善总会善款可“提成”一事经媒体报道,立刻引发轩然大波。对于劝募者拿“提成”,持反对意见者居多。大致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善款本来是为了帮扶济困的,提成的做法改变了部分善款的用途和性质;二是从善款中提取活动经费的做法,使慈善组织更像一个靠“绩效”考核来决定收益的营利性企业,背离了慈善的本意 ;三是每一个行善者,都希望所捐出的每一分钱都用于真正的慈善救助,拿“提成”的做法,让捐款人很受伤。

  无独有偶,今年早些时候,河北省也曾传出类似拿提成的消息。据河北青年报消息,一家挂靠在河北省慈善总会下的民间组织“402爱心社”也遭到了从善款中拿提成的质疑。据传,“402爱心社每次都会从募捐来的爱心款中提取7%,作为他们的提成。”在网上一篇题为“你怎么看待402爱心社?”的帖子中,70%的投票者选择了其是“打着爱心的幌子收敛钱财的非法组织”的选项。而402爱心社的负责人则称,这7%的准确地说并不是什么提成,按照《河北省慈善总会工作章程》规定,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7%作为办公经费。比如办公费用、召集车辆等,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动过这笔钱,每次下乡调查或者捐助,都是他们402爱心社成员自掏腰包。

  从善款中“提成”是否合法合规?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5%~10%作为办公经费。但从善款中获得酬劳又是否合法?

  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吐芳表示,我国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专业募款人按筹款比例收取酬金。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则表示,在一些国家,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专业募款人按筹款比例收取酬金,但这种做法在业内往往被视为不符合专业伦理。例如,一些专业募款人协会在其发布的“专业募款人伦理准则”中,明确要求会员不得收取比例佣金。这或许是他们长期总结出的商业道德。

  为什么制订这样的规定?湖南省慈善总会蒋建华主任称,当时制定这个《办法》的背景是,会内募款力量严重不足,同时也是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那时一些公司和个人联合慈善组织“义演”、“义卖”,但因成本过大,最后实际到慈善账户的善款并没有多少,有时甚至一分钱都没有。《办法》明确了一定的成本比例,以保证类似的活动有一定的善款收入。

  发展之路:鼓励还是扼杀?

  “湖南省慈善总会这一做法,可以看作是中国慈善事业向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吐芳表示,它显示出我们对专业筹款人的需求,也折射出目前的专业筹款经验和法律规制上的欠缺。希望不要轻易扼杀这种尝试,而应积极修正和创新机制,推动中国“募款业”发展。“创新不要轻易扼杀”、“提成有助多方共赢”等等。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则认为,“专业募款人”是国际上早已存在的慈善机制,英文称作“Professional fundraiser”。在慈善机构的筹款活动中,不仅活跃着大量靠给慈善机构筹款谋生的“专业募款人”,还有在商业活动中结合某些慈善内容的“商业合作者”,以及筹款资讯师、筹款业经营者等。因而,尽管慈善是一项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筹款本身并不是一项慈善活动。

  慈善筹款存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慈善组织可以自己筹款,也可以雇用代理人筹款,或者委托联合的劝募机构;对于筹款成本,可以是无偿服务,单设筹款资金,从募款中列支筹款成本等。随着慈善捐赠的发达,筹款活动本身也就同律师业一样,衍生出专职的“生意”来。从筹集慈善捐款中营利,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存在伦理困境的事。“筹款业”的存在,虽然大大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规模,但对于每一个捐赠人而言,无疑不希望看到自己的资金部分进入筹款者的腰包。基于此,各国一般不会禁止各种营利性的筹款活动,但会通过不断完善各方面的规制,以保障行业规范和公众的捐赠信心。

  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发展之本

  抛开善款可“提成”的是与非不论,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此事反应强烈,一个主要原因不言而喻:公众对自己的爱心捐助是否能完全用于救助对象身上,缺乏足够的信任。慈善组织的信誉问题很重要,而我国的慈善环境还有待净化。有知情人士评论称,一些公司和个人联合慈善组织“义演”、“义卖”,因成本过大,最后实际到慈善账户的善款并没有多少,有时甚至一分钱都没有。这样的慈善活动,与其说是各怀动机的组织者、参与者的一场“作秀”,倒不如说是一场欺骗。其最大的弊端是违背乃至亵渎慈善精神,是在动机的混淆、属性的混淆、视听的混淆中污染和毁坏整个社会的慈善环境。

  倘若我国的慈善环境很好,法律法规也很完善,善款的使用更加透明化,那么公众对于挪用捐款、过度商业等方面的担心也就自然消除。相信各慈善机构再在国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给募款人一定的合理的办公费用的做法,将得到社会的理解,而不再饱受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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