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院建议山西省高级法院再审
法庭上的郝金安 本报记者郭超美摄
本报太原1月25日电(记者高斌周跃武)今天,经山西省检察院建议,山西省高院对郝金安抢劫一案进行再审。下午3点,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服刑十年的原审被告人郝金安被当庭宣告无罪。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出庭检察员向法庭出示了郝金安案件发现的三个最新证据,即被抓获的杀害刘茵河的犯罪嫌疑人牛金贺、蔡德民、张广荣的供述。在这三份证据中,三人交代了他们十年前杀害刘茵河的经过,证实郝金安未参与杀害刘茵河。
据此,出庭检察官指出:1998年1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的“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法庭宣布休庭。下午3点,法庭再次开庭,经过合议庭研究,当庭作出判决:原判及复核认定原审被告人郝金安持刀向刘茵河要钱,后将刘致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郝金安构成抢劫罪,原判以抢劫罪判处郝金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误,应予纠正,当庭宣判郝金安无罪。
1997年腊月,曾经与原审被告人郝金安在同一煤矿打工的裴家河煤矿工人刘茵河被杀害。侦查机关在郝金安租住的民房中,搜查出带有刘茵河血迹的白衬衣和穿在郝金安脚上的与案发现场足迹花纹一致的皮鞋,从而认定郝金安为犯罪嫌疑人。1998年11月18日,郝金安被临汾地区(现为临汾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郝跃伟与副处长王小燕、助检员刘艳芳从汾阳监狱工作人员处发现郝金安申诉线索,通过初步审查发现原案处理证据严重欠缺。2007年4月,山西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对郝金安抢劫案立案复查。2007年4月25日,案件复查终结,专案组认为原案属于错判,郝金安没有犯罪行为,应予纠正。2007年5月14日,山西省检察院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郝金安案件的建议,5月15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对郝金安一案再审。5月30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向郝金安送达了再审裁定。
(详细报道见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