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位代表向省人代会提交建议案呼吁“慈善立法”
建议制定《安徽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在日前连续推出的“年关善愿”系列报道中,包括全国道德模范李玉兰、著名企业家余渐富在内的众多人士提出“慈善立法”的呼吁,并引起了广泛共鸣。
省人大代表李晋看到本报报道后,对“慈善立法”的必要性感触颇深,并准备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相关建议。他的这一想法很快得到了何思忠、洪星、毕松梅等另外12位省人大代表的响应。经过充分准备,他们向大会提出了“制定《安徽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建议案。
李晋认为,很多有过捐助经历的人可能有一种感受:不知道自己所捐的钱物去向何处,自己不知道受助人是什么人。通过给慈善事业进行立法,明确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关系,以及捐助流程和捐款捐物的流向,让人们可以真正了解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和公益性,规范慈善中介机构的行为,约束受助者使用捐款、捐物的行为,从而可以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也可以使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李晋等13位省人大代表在建议案中指出,慈善事业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捐赠者的各种优惠措施或手段没有得到最终确立,使得公民认识程度较低,也使得众多企业的公益行为比较偶然和孤立,公益行为缺乏系统性和持久性。而这些必须要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得到解决。立法可以规范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从而使部门责任、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等行为主体责任得以明确。(殷平)
发展慈善事业需要立法跟进
访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主任、副研究员吴兴国
吴兴国,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主任、副研究员,长期关注我国慈善立法和慈善文化,先后撰写并公开发表了《培育我国特色慈善文化的思考》、《安徽省慈善业发展中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促进我国慈善业发展之立法选择》等文章。
“慈善立法”滞后
记者:许多专家和社会人士都在呼吁“慈善立法”,在您看来是什么原因?
吴兴国:除了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外,我国现行有关慈善事业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只能规范某一方面,立法层级低,约束力不强,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难以对慈善业整体和慈善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从我国慈善立法情况看,法律建设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速度。
为何要寻求法律支持?
记者:很多人都认为,慈善捐赠总的来说要遵循自愿原则,应该说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那么,道德范畴问题为什么要寻求法律的支持?
吴兴国:长期以来,我国公益事业支撑的基石是弘扬传统美德,慈善事业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捐赠者的各种优惠措施或手段没有得到最终确立,使得公民认识程度较低,也使得国内众多企业的公益行为比较偶然和孤立,更多的是在灾难事件发生时才会发生公益行为。
这些必须要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才能得到解决。慈善事业要获得进一步发展,要让富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味靠道德说教无济于事,须动用政策和慈善调控机制。慈善问题虽然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但法律有引导、评价功能,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规制,通过对从事慈善事业的人给予积极的评价,引导人们去从事慈善事业。通过立法还可以规范慈善组织的各种行为,使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依法行事,从而使执法部门责任、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等行为主体责任得以明确。
需要立什么样的法?
记者:我国已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呼吁“慈善立法”?“慈善立法”究竟要立什么样的法?
吴兴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是为了解决捐而不赠、诺而不行的矛盾;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捐赠人及慈善组织的保护重视不够;调整的是一般意义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则缺乏专门的调整。
目前,我国没有慈善基本法律,慈善活动难以统一和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和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使得慈善组织的活动失去了基本的规范和监督。另外,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可能仅靠某部法律调整,而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多部法律法规的共同协调与规范。
安徽为何要“慈善立法”?
记者: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势如何,在“慈善立法”方面有无必要?
吴兴国: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安徽省亦没有相关的规制慈善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我省还没有真正形成有利于慈善机构发展的环境,我省慈善业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较弱。所以,如何从政策法律层面完善慈善各项制度,创新慈善机制,从而有效地规制慈善行为,在我省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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