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进入今年,刘某与朋友一起玩牌时,觉得如果设个局招呼大家玩牌肯定挺赚钱,于是就与赵某商量,决定合伙开设赌局。刘某租用了房屋作为赌博场所,雇佣抽头、望风的人员,赵某联系参赌人员。赌注从5元到百元不限。赌博人员每赢200元,刘某和赵某就要从中抽头10元,多赢多抽。
不久,该赌局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33人,查获现金近2万元。赌局经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均有一、二十人,刘某、赵某共抽头渔利8000余元。
2008年1月21日,顺义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刘某、赵某二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一般是指以经营性目的在相对固定的场所,组织不特定人员参赌的行为。
在刑法中还有赌博罪,它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并不是说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坐下打牌就属于聚众赌博,只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特定情形,才属于聚众赌博。
节日期间,涉赌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检察官提醒市民,一定要把握好娱乐与赌博的界限。 解辉 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