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黄琼
针对“艳照门”事件,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徐晓兵认为所涉的各大主角是最大受害人,从法律上来说,不管陈冠希等人出于何种目的拍下系列艳照,但其并无向公众传播的意愿也并未主动向公众传播,自我欣赏并无过错。
“当事人可向传播人索赔” 徐晓兵认为,作为事件源头,当事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不拍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一切事情,但这充其量只能说明其道德修养和个人作风问题,这些都是人生观、世界观的自由,法律并无硬性强制。她进而认为,艳照的源头传播者以及后续传播人的各级传播行为给事件当事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当事人搜集到确切证据后,可以以侵犯肖像权、侵犯个人隐私权等为由,向他们主张民事赔偿。
对于阿娇当众道歉,公众更呼吁陈冠希公开道歉,徐晓兵对此并不认同。她认为阿娇道歉并非针对所有公众,其出发点也并非就她与陈冠希之间的往事,更不是就拍照事件。她是以一个公共明星的身份,面向所有热爱、支持她的歌迷粉丝等道歉,因为这一事件导致个人明星形象受损,“让喜爱我的你们失望”。如果此事件主角换成普通人,根本不需要向公众道歉。因此,要求公开道歉只是公众认识的偏差,陈冠希并没有为自己的道德问题道歉的义务,作为明星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向公众交代或道歉。
“公众推波助澜助长歪风” “艳照门”事件愈演愈烈,徐晓兵认为,公众的广泛追捧和关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少网友连称“他们敢做敢拍我还不敢看啊”,每日追踪最新“艳照门”图片,助长了歪风。
徐晓兵认为并不是追捧的人多,这个事就是对的。公众大肆传播恰巧就谋和了传播始作俑者的目的,侵犯他人隐私伤及他人名誉,这体现了公众法制观念淡薄、道德低落等方面的缺失。同时,徐晓兵还认为媒体的高度关注也使事件愈来愈热。不少媒体的轮番轰炸,不断刷新公布最新艳照,使不少没有上网习惯完全不关注艳照事件的群众,也被动地成为受众。
传送淫照或构成“集体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传播色情淫秽图片达400张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有牟利的话传播达200张即可构成该罪。依此规定,一旦此批照片被最终定性为色情淫秽照片,则很有可能公众“集体犯罪”。
“大家都在看都在传,总不可能把大家都抓起来吧……”时下,不少网友以“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自我安慰。对此,徐晓兵表示,对于“法不责众”这只是公众理解的误区,只要符合刑事追究的条件,警方会根据掌握的情况予以追究。传播包括传递、转载、共享等,即便是传送给朋友、召集朋友来一起观看等也构成传播。不一定是人人都要坐牢,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置,对于恶意传播牟利较多、传播频率畸高甚至打包当街来卖的等典型,首当其冲成为查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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