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良县汤池镇委员会日前通报了对王光明、施庆朝、张家荣3名村官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宜良县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6日审理查明,2004年9月,汤池镇三营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光明,因个人在昭通承揽修路工程。
资金不足,与七孔坡村小组组长张家荣,村委委员、出纳施庆朝商量后,以七孔坡村小组和张家荣名义,用村小组70万元存款单质押,从汤池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工程开支。到2006年10月11日,王光明偿还了本息共计343084元。案发后王光明主动认罪,施庆朝,张家荣以共犯自愿认罪。
法院以王光明、施庆朝、张家荣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施庆朝缓刑3年,张家荣缓刑4年,王光明缓刑5年。
汤池镇党委在对王光明、施庆朝两名党员干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中指出,王光明身为共产党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拿村小组存款单质押贷款,用于个人工程,使集体资金处于风险之中,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造成了极坏影响。施庆朝身为共产党员,在从事财经工作中,没有严格坚持财务管理制度,为他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也导致集体资金处于风险之中,成为挪用公款的共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汤池镇党委讨论后报请县纪委,给予王光明、施庆朝免除职务、开除党籍处分。
周平洋 马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