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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指导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谈判简况

  1950年上半年,中苏两国政府陆续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及关于中长路和旅大问题、贷款问题、民航合作问题、苏联专家合同问题、贸易问题等多个相关协定。其中,中苏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最为漫长。作为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对这次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对外贸易谈判始终关注有加,悉心指导。
但是,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相关协定相比,目前已经公布的关于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的史料并不丰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则更为少见。因此,当时周恩来指导中苏贸易谈判的具体情况一直不甚明了。本期刊发的一组相关文献,有助于进一步廓清当时的一些情况,也反映了周恩来善抓关键、精心筹策的工作方法。

  关于与苏联的贸易合作,我国政府一开始的想法,是双方签订商约,但后来考虑到当时条件尚不成熟,于是改提签订贸易协定,由中方负责起草与当时中苏贸易有关的条文及附件、附表,苏方表示同意。中苏双方在贸易合作的大原则上并没有大的分歧。但是,贸易谈判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比如进出口货单、市场价格、交货条件等等,都需要在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财政状况、双方其他领域的合作情况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拟出计划,经过反复谈判,才可能达成一致。而且当时中方代表团的主要精力,放在订立具有统领作用的中苏新约和解决最棘手的中长路和旅大问题以及新中国经济建设最需要的资金问题,暂时无暇全力关注贸易问题。因此,当中苏新约及有关协定谈判结束、付诸签字的时候,关于中苏贸易协定问题的谈判还在进行中。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在克里姆林宫正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及《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关于苏联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乘专列离开莫斯科回国。中苏谈判中尚未解决的其他相关问题,由李富春、王稼祥等五人组成代表团留在苏联,按照毛泽东、周恩来回国前议定的大原则继续谈判。

  在这些问题中,难度最大的就是贸易问题。毛泽东和周恩来对此早有预料。2月17日7时,毛泽东就由李富春主持中苏贸易谈判等问题专门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政治局。这份由周恩来起草的电报称:在尚未解决的诸问题中,“最费事者为贸易合同及出入口货单的厘定,尤以货单的规格价目为最难确定”。显然,毛泽东和周恩来抓住了当时中苏谈判中的主要矛盾(贸易问题)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贸易货单的规格价目)。电报还请刘少奇提醒当时负责国内财政经济工作的陈云、薄一波注意:货单“价目不宜提得太高,致与苏联方面相差悬殊,颇能影响商谈”。

  据笔者看到的材料,自离开莫斯科回国至中苏贸易协定签订,周恩来就贸易协定谈判问题先后以自己或中央名义至少八次致电中方谈判代表团李富春等。

  周恩来之所以多次致电指导,一个重要原因是进出口货单始终不能达成共识。原因是什么呢?在上面提到的毛泽东2月17日电报的指导下,中方已经注意对货单价目进行调整,以使与苏方的要求不致“相差悬殊”。但是,当时新中国成立不过几个月,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所以在与苏方谈判时,除了照顾苏方的要求,还要争取通过贸易顺差改善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周恩来先是在李富春等1950年3月21日致毛泽东并中共中央的电报上批注:“货单尚需缓一步确定,因需挤出外汇。”紧接着,3月31日,他又在中央致李富春等人的电报中指出:如能做到“争取出口货平均增价百分之五,入口货减价百分之五”,“当然很好”;“尚有何种货品,可以向苏出口,以资弥补外汇”,这点也要考虑。

  经过中苏双方的多次磋商,4月7日,贸易协定谈判情况有所好转。4月8日,李富春等致电中共中央报告了相关情况。电报说:4月7日,“苏方最后答复了我重要出口货的各项价格”;至于我方增加出口货问题,苏方原则同意,待外汇确实不够时,再具体商谈;关于我方进口货,通过减去一部分原定进口的工业设备,推迟部分大设备的交货时间,压低部分进口货的价格,全部进口货总价款减少1120万美元;全年进出相抵的余额加上贷款剩余,可有6850万美元用于军事订货等。

  对李富春电报提到的情况,周恩来十分满意。他在中央4月9日给李富春等人的复电中,表示同意贸易协定的各项文件和进出口总货单。对于中方谈判代表团“已经减少或推迟的进口货单”,他用“甚妥”二字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周恩来又以惯有的冷静提醒李富春等人特别注意一点:军事订货费用加上支付苏联专家薪酬等,算上从苏方所贷款项在内,仍有近2000万美元缺口,如空军方面再需增加军事订货,则缺口会更大。这就提醒中方谈判代表团,在协定正式签字之前,只要还有一丝可能,就要努力争取更理想的结果。周恩来还指出:在签字前,我方必须声明,我们对于进出口货的价格,多数是满意的,但我方有些出口货价格确实是赔本的;由于缺乏国际贸易经验,虽然我们觉得有些进口货价定高了,有些出口货价定低了,但因无充分证据,中方“愿保留将来对这一部分货物价格的声明权,以便作中苏双方今后谈判新的易货协定时的参考”。这里,周恩来着眼于中苏贸易的长远发展,并不避讳当时我们经验不足的弱点,坦诚声明,有理有节。

  周恩来对中苏贸易谈判的把握和指导,还体现在对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的斟酌和修改上。周恩来在3月26日代中共中央起草的给李富春等人的电报中,对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共提出了九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有的是针对原文中的错误,如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第三节,原文“将根据本协定第八条第四节”实为“第七条第四节”之误;有的是针对原文表述不周全,比如,交货共同条件第十二条,原文并没有考虑到购方船只如晚到也需赔偿的问题;有的是针对文本翻译不准确,比如,银行结算计算办法协议中,原文“年息一分”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不如直译为“年利百分之一”。在最终的协定文本中,这些修改意见都被采纳了。4月5日,周恩来又致电李富春,对贸易协定的全称作出改动:在中苏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与”字,以使名称更规范(最后签字时,在两国政府名称之间加了一个顿号)。这也体现了周恩来“外交无小事”的思想和“小处着手,为大于细”的处事风格。

  在周恩来的精心指导下,1950年4月19日,中苏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1950年中苏贸易协定及相关文件。同年5月12日,政务院第32次政务会议予以批准。周恩来在这次会议上指出:这次中苏两国签订的贸易协定的重点,是争取出口要多,进口要少,还要努力争取同其他国家做生意。这是周恩来对这次中苏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总结。中国政府在这次谈判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并由此逐渐开始了对新中国对外贸易之路的探索。〔作者高长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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