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山东开始探索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青岛、威海、泰安等6市率先试点。筹资水平为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
同时,山东不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未成年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对成年人每年按人均60元、对老年人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等标准给予补助。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个人缴费少、财政补助多、享受待遇好,山东城镇居民都踊跃参保。其中,莱芜、东营等市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据了解,2008年,山东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将扩大到12个,并逐渐扩大试点范围,争取从2009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开,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体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系。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