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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的罪与罚

  顾雏军翻遍自己的“潜规则手册”,始终找不到自己获罪的原因 Phototex/图

  顾雏军的罪与罚

  一个饱受争议的技术专家,一个被舆论热捧或质疑的明星企业家,一个熟谙政府心理的投机家,一个在转型中国如鱼得水的冒险家,如今一审获刑12年。

对这一判决的不同认识,正涉及现存法律和市场制度中的规则边界。对于顾雏军当年所坚信的“潜规则”而言,这些“规则边界”的确立,正是市场制度从“潜规则”走向“显规则”的必要路径

  今年1月30日,因收购科龙、美菱、亚星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过程中的违法操作而被捕的“资本枭雄”——前“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终于迎来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他已经在看守所里为这个结果等待了2年半的时间。

  在近1000天没有呼吸到自由的空气之后,出现在庭审现场的顾雏军头发花白,表情平静,但下垂的嘴角依旧掩饰不住昔日倔强不羁的个性。当天,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同案的另外8名被告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亦分别获刑一至五年不等。

  比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法庭在长达193页的刑事判决书中,第一次详尽披露出顾雏军在一系列重大收购中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手法。

  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不但使得此前市场中的诸多猜疑与推测水落石出;而且从一个侧面展示出了在市场规则尚未完善的今天,缺乏监督的资本是如何与政府管制的“潜规则”相结合,侵蚀着社会与公众的权益。

  奇怪的是,最初顾雏军被查却全然不是因为这样的罪名,这也是他始终觉得有人陷害他的原因。

  两年前,危机乍现

  2005年7月29日下午,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这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场合。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那之前顾雏军已经很久没有回科龙了,“他怕被抓,有一次走到半路又不敢去了。”

  在被捕前几天,顾雏军终于回了一趟科龙。那天一早,顾雏军首先到科龙开会,当时由于各金融机构收缩贷款,科龙已经陷于停产状态。顾在会上表示准备转让广东格林柯尔股权以解决科龙的资金困难,希望大家保持信心。

  但在私底下,顾已经知道,退出科龙是唯一的结局。当天下午跟镇政府进行了短暂的沟通后,顾雏军回到宾馆向身边的人说道:“我们回深圳吧,科龙卖就卖了。”“他那个人中气特别足,平时从来不会轻声说话,但说这话时他已经完全泄气了,声音轻得几乎听不见。”一位当时在场的人士向记者回忆道。

  或许顾雏军认为失去科龙已经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败,或许他以为自己愿意出让科龙股权就算是跟政府“摆平”了此事,总之从随后的行踪来看,顾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即将遭遇的命运。

  第二天顾雏军到深圳参加了一个重要的银行会议,当天下午飞到湖北跟省政府讨论收购襄轴的事宜,湖北谈完又飞上海,29日下午从上海飞回北京,随即被捕。

  随后几天,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被告人分别被捕,其中科龙电器原副总裁严友松在29日被捕当天,还在跟海信的周厚健等人讨论科龙转让股权的具体事宜。

  据知情者回忆,被捕后的顾雏军第一次见到前来探视的委托律师时“暴跳如雷”。在一个多小时的探视时间里,顾滔滔不绝地控诉自己被陷害,“律师自己没说上几句话,全让顾说了。”

  在暴怒的间隙,顾雏军依然做出了一项事后证明“非常明智”的决定:通过律师委托全国工商联全权代理科龙股权的转让事宜。正是由于这项委托,在随后两年多时间里,尽管“格林柯尔系”分崩离析,但顾雏军通过广东格林柯尔所持有的科龙股权,依然能够以9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最终转让给了海信。

  但身在看守所里的顾雏军,能够对外界所发生的影响也仅此而已。随后一年多时间里,包括香港格林柯尔在内的“格林柯尔系”冰消瓦解:尚未完成收购的襄轴宣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亚星汽车和美菱电器分别被当地政府以诉讼和回购等方式收回股权;加上海信收购的科龙电器,顾雏军在国内苦心搭建的“格林柯尔系”至此崩盘。

  与此同时,顾氏赖以“起家”的香港格林柯尔也在一系列外部诉讼和内部矛盾中濒临解体:由于2005年中报难产,公司于当年8月1日停止股市交易,并于2007年4月被香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注销上市地位。在顾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天津格林柯尔,也于2007年4月被法院将其位于天津经济开发区的7万多平方米主厂房以5600万元价格拍卖。

  实际上早在退市和被拍卖厂房之前,香港格林柯尔就已经陷入解体状态。一位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顾在公司管理上的强势和独裁风格,香港格林柯尔在上市后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顾被捕后,各地分公司很快陷入“各自为政”的状态,生产和销售也因此中断。

  此时,顾雏军正在看守所内构思着一份又一份的举报材料:从被捕到判决,顾雏军始终不承认自己犯了起诉书中的任何一条罪名,并一次又一次地对外声称自己是被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阴谋陷害。为此他不惜在被捕一年后的庭审期间以绝食相逼,要求法庭向媒体公开庭审内容及自己的举报材料。

  顾雏军的“被害妄想”

  2006年11月7日,由于追加指控和被告而被数度延期的顾雏军案在佛山中院正式开庭审理。由于公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需要质证,因此庭审分为质证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在完成第一轮质证后,12月12日法院再次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就在第二次开庭时,因为摔伤而坐轮椅出庭的顾雏军突然向法庭提出三项紧急申请:一是要求法庭允许不少于20家媒体旁听公开审理;二是申请法庭公开本案全部材料;三是将他给有关部门的公开信作为证据,并予以公开。并声称若不获准,将从12日起绝食。

  这一戏剧性的转折立即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而在行动的背后,则是顾自身“被害心理”的一次充分表达:他认为一个势力几乎无所不达的“利益集团”不仅要控制审判,而且还要向外界掩盖真相。

  此后的判决及庭审资料显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方起诉的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大都未予否认,但均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顾真正认为自己被“陷害”的理由,则并不存在于公诉方的起诉范围之内,而是早在2004年底由广东省证券监管局出具的一份询问函,调查科龙电器是否从广东发展银行开出一份2.76亿美元的担保函。

  尽管科龙电器3天后即正式回函并无任何2.76亿美元的担保,但此后多家银行对科龙收缩信贷,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10日对科龙正式立案调查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顾雏军坚信这“子虚乌有”的2.76亿美元担保,正是“利益集团”为了迫害自己和科龙电器而抛出的伪证,其目的是为了让科龙资金链断裂,并最终从自己手中夺走上市公司。

  沉湎于被害心理的顾雏军似乎没有意识到,早在2001年他收购科龙时媒体对格林柯尔的质疑,2004年“郎顾之争”中郎咸平对顾收购国企手法的披露,以及他借助科龙电器这一平台对美菱、亚星、襄轴等上市公司狂飙式地收购,就已经引起了市场、媒体及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年中依然盈利,却在年底报出六千余万亏损的科龙电器被监管部门调查,实属情理之中。而在2005年4月由广东、江苏、湖北以及安徽四省证监局展开联合调查后,本案被告人之一、时任科龙电器副总裁的严友松对媒体的解释,也明显比顾雏军的“迫害论”更符合逻辑。

  据严友松表示,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初已经对格林柯尔系四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巡检,他认为此次巡检的原因,一是因为2003年德隆案爆发后,监管机构更加关联公司利用担保、贷款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二是因为2004年的“郎顾之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因此对格林柯尔系公司“特别关照”。

  并不复杂的事实和道理,却似乎仍不足以打破顾雏军的“被害妄想”。

  他最清楚“潜规则”

  在庭审辩论及此前的举报材料中,顾雏军多次强调,格林柯尔进入科龙以后,上交政府的税收从2001年的2.1亿元持续增加,从2002年的3.5亿元、2003年的4.5亿元增至2004年的5.6亿元。

  尽管在旁人眼中,2004年已经亏损6000余万元的科龙电器,居然还能上缴5.6亿元的“天价”税收不合常理,但这正是顾氏“丛林法则”中的一条:理解并迎合地方政府的需求,是自身利益的前提与保障。

  在中国改革特有的产权体制结构下,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需求”正体现在税收和就业两个方面。而自1990年代初便“下海”创业的顾雏军,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对于这一“中国国情”显然有着深刻的理解。

  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解,顾雏军才能在 2002年以3.48亿元的超低价格最终完成了对科龙的收购。后来公开的资料显示,顾雏军在谈判过程中充分把握了地方政府的“非卖价需求”,承诺由格林柯尔承担政府担保的巨额债务,同时保证科龙电器的税收增长,最终将政府开出的每股9.8元的转让价格“杀价”至净资产以下。

  在顾看来,自己在收购科龙之后,上缴税收连年高速增长,已经“超额完成”了当初的承诺,地方政府没有理由“整”自己,那么自己所遭遇的调查乃至起诉显然只能来自“利益集团”的陷害。

  在成功收购科龙之后,自信心高度膨胀的顾雏军显然相信自己对“政府心理”的把握已经达到了“战无不胜”的状态。一位顾身边的人士曾自豪地向记者表示,在格林柯尔系此后的一系列收购中,无论竞争对手拿出多么详尽完整的收购方案,格林柯尔提交的都只是薄薄的“几页提纲”,“但最终还是我们赢得收购,因为对方根本不知道政府想要什么。”

  如果满足政府的需求,是为企业赢得合理的发展空间,那么顾雏军不但不会成为阶下囚,甚至可能成为一个更加成功的企业家。然而不幸的是,顾雏军的下一步棋就是“化公为私”。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这类擅长化公为私的“资本玩家”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屡见不鲜。对他们而言,无论是所有者“缺位”的国有资产,还是所有权分散的上市公司,都是某种意义上的“无主之物”,只要能够利用法律和监管的空隙,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此类公众资产即可转化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顾雏军早就精于此道,他利用复杂的海外控股结构及内地香港两地的监管制度差异,成功地将企业内部的成本与利润中心相分离,并将后者“装入”自己的香港上市公司,成为一架无需承担任何生产和销售成本的利润机器,在上市后迅速创造出“盈利奇迹”;在对科龙及其后的一系列收购中,顾雏军则利用个人掌控的广东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及扬州格林柯尔等一系列私人公司作为平台,挪用科龙等上市公司资金为私人公司收购股权,最终完成顾个人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

  在这一过程中,顾雏军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许多行为已经违规甚至违法,并通过内部控制和口头授权的方式设立了重重“防火墙”。但他真正的心理保障其实来自另外两大因素:一是现行监管和法规的不完善使其“擦边球”不容易被真正认定罪名;二是科龙电器的庞大规模与税收使各级政府难免投鼠忌器。

  而在此前对科龙电器等公司的收购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为了配合收购而采取的一些非市场化措施与政策,更加强化了顾氏“丛林法则”的第三条:政府权力大于行政法规,只要有了政府的配合,某些市场政策乃至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绕过”甚至推翻的。

  然而监管机构的“特殊巡查”乃至随后的立案调查,无疑冲破了顾雏军的心理底线,翻遍自己的“潜规则手册”,他也找不出一个已经为地方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而且即将“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的企业家,为什么会遭到如此对待的理由。

  于是,顾雏军只能将这场灾难归咎于“利益集团”的陷害。

  草莽时代的终结

  然而,被自己的“丛林法则”一叶障目的顾雏军忽略了,就在他2001年成功收购科龙,到2003年展开第二次收购之际,正是国内证券市场从监管理念到制度体系发生深刻转折的时期。从银广夏、中科创业到“德隆系”等一系列大案的爆发与查处,不但体现出了监管执法体系的逐步完善;而且反映出市场投资者对此前数年间“掠夺式资本运营”的愤怒与反感。

  在这个背景下,2004年饱受舆论关注的“郎顾之争”,实际上是市场心理的某种折射,并进一步推动了监管机制的完善。但被成功收购科龙冲昏了头脑的顾雏军忽视了这场争论的实质,公开指责批评者“迫害”自己,第一次展现出其“受害妄想”的性格特征。

  而在另一方面,收购科龙的成功,也使得顾雏军在随后的一系列“资本运作”中更加大胆和肆无忌惮。据判决书中公布的案情显示,在收购扬州亚星的过程中,顾雏军直接从科龙电器的关联公司挪用资金,经过多番转账后变成天津格林柯尔对顾雏军控制下的扬州格林柯尔的“借款”,成为了顾个人收购扬州亚星的“资本”。

  如果说在科龙电器收购过程中,顾雏军还通过香港格林柯尔的股票套现,向科龙股东支付了3亿多元的“真金白银”的话;那么到了收购扬州亚星的时候,他已经彻底变成了一个“空手套白狼”的资本玩家。

  在法庭的一审判决中,对顾雏军该项罪名判处的刑期高达8年,也对市场中潜在的其他“资本玩家”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风险警示”。

  而在另一方面,长达两年多的审理过程,也表明了顾雏军案并非简单的“财务造假”和“侵吞资产”,而是在许多方面都触及到了现有法律和监管规则都尚未清晰界定的“规则边界”。

  比如在“虚报注册资本”罪名下,顾雏军以个人专利使用权评估为9亿元无形资产出资,就涉及到知识产权评估、企业注册资本管理等一系列尚存争议或处于变动之中的法律规定,加上地方政府配合下的非市场化操作,均使得罪名的认定存在着相当的复杂性。

  再如在“违规批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的调查过程中,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家电行业通行的“压货”没有清晰的会计处理准则,因此对于“常规”和“非常规”压货难以区分,亦难以分辨其是否构成“虚假销售”。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判决显示,尽管地方政府“配合”了顾雏军在企业注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但是对于这种行政干预,法庭判决并不予以司法支持;而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所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被法庭认定全部无效。

  而在公诉方起诉的四项罪名中,预期量刑最重的“职务侵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法庭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宣布后,顾雏军及严友松的律师均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无罪上诉。严友松的辩护律师李江在1月30日庭审结束后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虽然自己将代表严友松提起上诉,但仍然十分敬佩本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素质与敬业精神。

  他同时向记者表示,就本案在社会上的巨大影响而言,严友松的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不算重,“但是问题不在于重不重,而是对不对。”

  而这一“对不对”的判定,实际上正涉及到现存法律和市场制度中的大量“规则边界”的问题。对于顾雏军当年所坚信的“潜规则”而言,这些“规则边界”的确立,正是市场制度从“潜规则”走向“显规则”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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