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今早9时30分,法槌敲下,两名法警带着一个年轻人走进法庭,他就是许霆。与上次庭审相比,许霆似乎胖了一些,面色红润。
“你有什么意见?”检察官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许霆。“有!(我对)他说那个‘事后潜逃’有意见。”许霆说。
“你把取款的详细情况再说一遍。”
许霆说:“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输入卡号密码后,我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按了1、0之后,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
“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我的朋友郭安山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这个柜员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我们就继续取钱,取到身上的衣袋放不下了,就回到出租屋,提了个塑料袋再来取。开始是一千一千地取,后来就是两千两千地取。就这样取了很多次,期间,郭安山说‘要不用我的卡试试能不能取’,然后我用他的卡取了几次,取了近1万块钱。”
“取完钱后,我一直想把钱还回去,郭安山对我说:这钱不是偷的,不是抢的,怕啥?郭安山还说:提款机坏了,谁知道坏到什么程度,如果所有资料都没有了,那全部少了的钱都会算到你头上;如果有资料,他们自然会来找你。我当时觉得他说的不错,就想如果银行来找我,我就把钱还给他们。结果我等了一段时间,他们没有来,22日晚上,我就想回老家了。怕他们找来,说不清楚,当时挺害怕,为了避免麻烦,23日我就跟领导提出辞职,24日我就回老家了……”
本报记者 鲁钇山 通讯员 穗法宣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李斯璐 现场报道
今天一早,央视、香港TVB、商台、南方台、有线电视台等媒体云集广东中院门口,长枪短炮在中院门外“伺候”;有很多市民到中院办理“许霆案”的旁听证,队伍约有五十多人,而且有很多大学法学院学生。
据羊城晚报报道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高静宁报道:今日上午,广州中级法院重审许霆案。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又出示了部分新的公诉材料,继续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许霆及其辩护律师仍做无罪辩护。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国内几十家媒体的记者以及众多法律界人士及市民近百人旁听了今日的庭审。
今早8时不到,就有十余名记者和法律界人士赶到广州中院,准备办理听审手续。据悉,按照惯例,像这类情节简单的案件,一般只在二三十个座位的小法庭举行,但因许霆案影响较大,广州中院将本次开庭选择在了拥有近百座位的第二法庭。
9时多,庭审正式开始。检察机关指控称,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已被判刑1年)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时止,许霆共提取现金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检察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机关出具的新公诉材料显示,2006年4月24日市商业银行发现问题后,该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找到了许霆的主管领导赵部长。赵部长告诉银行人员,许霆4月22日还在上班,直到16时下班。当天中午,许霆曾向赵部长请假,理由是想回家考公务员。赵部长说,4月24日16时左右,他曾两次打电话给许霆,告诉许霆有1000多元的工资没有结算,希望许霆把家庭地址告诉他,但许霆没有接听,只是发短信表示感谢。此后,许霆便离开了广州。
许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取款行为基本没有异议,但并不承认自己有“盗窃”的故意。许霆表示,他曾试图还钱,并询问是否可以“先还一半”,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并劝许霆赶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他在反复思量之后,选择了去太原,“我打算找朋友做点生意,赚了钱好还给银行”。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仍为许霆做无罪辩护,他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吴义春表示,许霆应当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今早发稿止,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附:许霆案来龙去脉
2006年4月,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恶意取款17.5万。
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引起争议。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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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一学生恶意取款
也以盗窃罪判无期
本报今天消息 据此前传媒报道,2001年在云南也发生过类似许霆案的案件。该省某高校学生何鹏持只有10元的某银行卡到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未显示卡上有钱,何鹏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时逢该银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柜员机吐出100元,何鹏继续按键取款,先后六次取出现金4400元。其后,何鹏又多次到柜员机上取款,共计取走429700元。2002年4月9日,曲靖市中级法院认定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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