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所得照旧不征个税
新个税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昨日上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 “新实施条例”),该决定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个税实施条例,个税免征标准也将从该日起提至2000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作部分修改。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这一决定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也同时授权新华社根据本决定重新予以公布。
新增“其他形式经济利益”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在昨日对新实施条例做出的解读中表示,由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也应作相应修改。
新实施条例较2005年修订版,有三处主要修改: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降低为2800元/月;第三,对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新增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解读新实施条例时,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附加费降低至2800元,是由于涉外人员的个税免征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了2000元/月,考虑到税收公平原则,将附加费减除标准降低400元,这一修改实则与此前总的4800元/月的减除标准保持了一致。
而对于所得形式新增“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这有利于方便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以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为例,这部分既非实物又不是现金等形式,按之前的条例难以归类。”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也认为,现在的确存在许多难以划分的所得形式,在集体福利这块就有很多,像单位组织集体旅游、免费午餐、干部买车补贴等等,税务部门应该还会对这项形式做出进一步解析,制定具体标准。但目前对老百姓并无太大影响,将会有一个过渡的过程。
股票所得规定无变化
在修改后的实施条例中,第十条的所得经济形式包括“有价证券”的字眼格外引起众人注意。在对比修订前的版本后,记者发现,此项规定并无变化。
记者对此也采访了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他也曾向国家税务总局求证过,答复是目前并无研究转让股票所得征税的打算。
如果要研究开征的话,税务总局肯定会有调研工作,外界很容易知道。实际上,对于今年所得个人12万申报须单独列支股票所得一项,去年申报也是需要的。
税务专家也称,投资者大可不必如此敏感。杨卫华认为,从财产转让的角度讲,股票转让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项目数额很大,如果有新增所得,国家要求申报、征税,都说得过去。
但在现有条件下,连申报效果都难以乐观。目前来看,税务机关如果是靠纳税人自行申报来掌握所需要的信息,这与税收征管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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