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艳照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反思,广州与香港两地中小学纷纷开课对此事进行探讨。广东省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曾锦华,应邀为某校初二年级学生做“青少年与心中的偶像”专题课程,调查发现,超过八成中学生曾经看过艳照,超过六成的学生感到好奇和刺激,感到反感的学生仅两成。
(26日信息时报)
当艳照甫出,偶像被打碎之时,批评和同情来自四面八方。但人们向来熟练于一分为二,批评和同情之外,还有“艳照门有教育意义”的声音,并在艳照门热度渐减之时异军突起,成为“深度话题”。
的确,艳照门是有教育意义的,如同最平凡的现象中可以发掘出普遍真理,艳照门不仅“打碎偶像”,还“引发了新一轮道德思考”。但是笔者认为,艳照门说到底是隐私权被侵犯问题,由此引发的道德思考应止于社会各个个人的反思,而不应该由社会机构和代表社会机构的个人组织实施,成为有目的的教育材料。教育者若一定要从艳照门发现教育因素,还应该着眼于隐私权问题。
但是当希望之外意料之中的情况出现:艳照门的受众还包括众多心理、思想尚不成熟的中小学生;当善于模仿而缺乏反思的学生群体已经成为艳照的观众,教育部门认为不当回避而必须有所反应时,是否可以把艳照或“艳照门”变为道德或性教育话题,而不埋头做“鸵鸟”呢?
如果教育权和隐私权并不冲突,则艳照是否可以成为教育材料,取决于艳照是否仍属隐私。法律定义称: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从艳照当事人作为隐私权主体角度而言,至少主观上的“不愿”,并没有因泄密而消失;艳照虽然是公开的秘密,但仍属个人隐私;他们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不应再有任何形式的扩大,更不应该被利用作为教育的材料。
绕开艳照而以“艳照门”作为教育材料,这个“绕开”其实是不成立的:谈到艳照门,固然可以不必再现艺人白的大腿以及其他,但不能回避艺人的名字和艳照的事实。当艺人的名字因艳照而与道德、性教育联系在一起,以“艳照门思考”的名义成为教育话题之时,仍然不会离开他们的隐私。
所以,当隐私仍是隐私,艺人的道德水平固然可以质疑,其隐私权却并不能因教育目的而废。无论艳照和“艳照门”多么具有教育意义,拿来做为教育材料,都可能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再侵犯。而以侵犯个人隐私为代价,即便能够大幅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其综合的利害远未可知。
(艳照艺人的失德,是社会道德堕落的表现而非原因,希望由此而通过教育手段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是艳照门难以承受之重。)教育从来不是万能的,在艳照事件上也不必勉为其难,尊重隐私权的讨论之外,无论是关于“偶像”的专题,还是道德和性教育课堂,教育者还是暂时失语吧。埋头,并不一定就是鸵鸟;沉默,并不一定缺乏智慧。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