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立经大量调研后了解到,山西省诱发地质灾害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由于长期的采矿活动,致使地面塌陷、房屋裂缝、土地无法耕种、人畜无水饮用等,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王晓立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所有的新建矿山,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及效益评估,即经过评估测算,如果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成本比开采矿产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还要高,或者是会对矿区或更大的区域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不予批准建矿;如果采矿效益大于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则在采矿的同时做好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工作,做到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与采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王晓立还建议,政府部门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交入企业的一个专户,这笔资金只有在企业履行了防治地质灾害义务的情况下,经政府检验合格后才能开支使用;若企业不自觉履行义务,政府可以用这部分资金代替企业履行其义务,保证金归矿山企业所有,政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安排使用。(记者武珍)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