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华社28日受权播发这部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法律明确,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部法律所称的“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正式施行。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将予严惩,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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