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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