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法律专家谈:法律能否关闭“艳照门”
■以案说法
法制网记者 张大维
近期,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无疑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道德、伦理的议论,更值得探讨的是,在香港这样一个公民自由权得以较好保障的法治社会里,有关各方是否都合理合法地应对了这一事件带来的法律挑战。
本网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香港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
“照片内容不影响版权保护”
访谈从陈冠希正式开始维权的第一步说起,即委托律师发表书面声明,向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就“版权条例”下侵犯版权物品行为的刑事罪行做出举报,以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香港的版权条例,任何人如未获版权持有人的特许,制作复制品,以做出售或出租用途,即属犯罪;任何人士如分发侵权制品而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每件侵权复制品罚款5万元。
对于陈冠希为什么选择从“版权条例”方面入手进行维权,该专家说,“香港沿用了普通法系,它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与中国内地不太相同。在版权认定方面,不会考虑‘道德’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基于作品是不是具有原创性,并且对原创性的要求也比较低,只要不是抄袭别人,是其本人独立完成即可认定。至于照片本身,并没有美学方面的要求。显然他承认大部分照片都是自己拍摄的,因此由他拍摄,独立完成,构成作品,在版权这方面没有问题,并且在香港受到法律保护。内容违法是一回事情,版权保护是另外一回事情。尽管一幅作品被认定为‘违法’,并被禁止流通,但其本身的版权保护不受影响,当然在其权利行使的时候会受到许多质疑。因此陈冠希当然可以基于其拥有的版权去申请‘禁止令’,但如果他要求赔偿的话,公众也许会觉得他不道德。”
“隐私保护诉讼可能性小”
在这次艳照事件的反思中,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提出应修改《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把获取、泄露或贩卖个人资料认定为刑事犯罪。关于陈冠希是否会基于保护隐私而提起诉讼,该专家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
该专家称,“在基本沿袭了英国法律的香港法律里没有独立的隐私权概念。隐私权是美国人创造出的一个概念。但英国有一个非常古老的法律传统,称为‘泄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在这一点上也有判例法支持。关于‘泄密’的认定,基本上基于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本身是秘密,不是公众获取的信息,第二,获取信息者有保密义务,这一条非常重要。第三条是秘密的泄露给‘秘密涉及者’造成损害。当然不同的法官在应用这条原则时表达不太一样,但主要是这三点。关于照片有关的泄密问题,在普通法的案例里讨论很多。”
“陈冠希目前基于违反保密义务发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小。首先在事实上有很大障碍,比如泄露的渠道目前还没有调查清楚。目前流传着许多‘版本’。其中有说是在修理电脑时被复制硬盘资料,修理电脑的从业者与客户之间是有保密义务的。如果是这样,陈可以去告他。还有一种说法是他丢失了手机,如果说捡到手机者有保密义务就不太合理了。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碍,比如怎么去追究,获取信息者有保密义务吗?”
“还有一点,就照片本身来说,陈说这是其个人隐私,但照片上多数还不是他本人,如果他说侵犯其个人隐私就有点牵强附会。他可能主张这些人与他有关系。如果他和照片上的伙伴的关系已经为公众所知了,媒体也有报道,按照以前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算是隐私了,因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了。我认为陈的律师肯定已经做出了评估,提起保护隐私诉讼可能性不是很大。”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陈也有妥善保管照片的义务。现在的问题不是陈去追究泄秘,而是这些照片上的人目前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主张权利追究陈的责任。”
“法律无法延伸到那种程度”
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如果向公众人士发布、售卖或租借淫亵相片或影片,属于违法。但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是储存、但无意发布淫亵照片也属犯法。此前,香港两位警方人士的谈话中对此有过不同的理解,也一度造成公众的困惑。有一种观点认为,浏览艳照,甚至私底下朋友间共享,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对此,该专家的看法是,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法律也无法延伸到那种程度。
该专家说:“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沿用了英国的法律。但有些地方很不清楚,比如淫亵及不雅物品的定义。这就会造成执法尺度理解上的不一致。此前警务处的正副处长就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一个说自己看或者发给朋友,没有问题;一个说任何传播都是违法。这种不一致的标准就造成公众的疑虑。现在比较明确的是,公开传播,贴300张以上供公众下载,这肯定是违法的。目前关于个人持有、下载是否违法的讨论很热烈。如果用公权力来干预,公民会认为是损害了公民私生活的自由。我个人认为法律也无法延伸到那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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