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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捐赠“空头支票”的企业付出代价
时间:2008年03月03日07:44 我来说两句

  3月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社会遭灾,是企业挺身而出回馈社会的时候,但一小部分企业却借此机会上演“捐赠秀”,开出“空头支票”,为自己做免费广告。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捐款接受办公室的统计显示:在雪灾中,该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7383万元。一小部分企业开出的是“空头支票”。湖北省民政厅表示,将把上演“捐赠秀”的企业公之于众。

  席卷了大半个中国的冰雪灾害,虽然让公众饱受灾害之苦,但也使得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得到了一次弘扬。湖北省民政厅接受“协议捐款”一亿多元,就是例证。但是,在捐赠行动中,我们也看到了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一些企业开出的“爱心捐款”竟然是“空头支票”!这实在让人为之瞠目、为之齿冷。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救灾捐款开“空头支票”,违背了诚信原则,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蒙羞。当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冰雪灾害后,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捐款捐物,帮助灾区、灾民渡过难关,是一个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民间有句俗话:说出的话,泼出的水。既然公开承诺捐款,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兑现。所以,要求捐赠企业兑现“空头支票”,既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需要,也是倡扬社会诚信的要求。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些企业捐赠开“空头支票”,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除了要受到道德谴责以外,还应担负法律责任。某些企业在赈灾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不管有没有签订法律文本,都可以视为已经与接受赈灾捐款的机构建立了合同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救灾赠予合同不可撤销,既然如此,赈灾捐款接受部门完全有理由以合法手段,来促使捐赠企业履行法律义务。相反,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这一点,让开“空头支票”的企业蒙混过关,就是一种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

  由此看来,采用公开曝光的方法,督促捐赠企业兑现“空头支票”,履行其法定义务,就是相关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但这还不够,由于很难保证少数企业就是“不要脸”、故意“装傻”,还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比如将这些企业送上法庭,强制“老赖”们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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