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撞人案”终审宣判死者家属败诉
本报讯(通讯员田丽娟)苹果园地铁撞人案死者家属状告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纠纷有了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败诉。
2006年10月23日7时许,苹果园地铁站一辆地铁进站时,1名乘客被列车撞轧身亡。当日,公交总队苹果园站派出所对地铁值班员韩某寻找的证人魏某、安某以及地铁列车司机王某、值班员韩某、两名急救医生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核实,确认了死者的身份,公交总队随后对死者的家属及家属所提供的证人也进行了询问。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男子符合颈脊髓横断死亡。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公交总队认为这是一起正常行驶的地铁列车将跳下站台的段某撞轧致死的事故,故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调查结论》,并送达死者家属。
但死者之母景某不服,她认为《调查结论》未对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站台环境进行调查或者陈述,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公交总队取证不合法,《调查结论》证据不足。公交总队违反公开办案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查阅证据材料的权利,办案程序违法。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所作调查结论不得使用“自杀、跳水、跳楼”等涉及死者主观意志的文字。《调查结论》中使用了“跳下”等主观词语,违反了规定。景某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调查结论》,并责令公交总队重新作出调查结论。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景某的诉讼请求。景某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交总队在事发当日即对两名事故目击者、两名医生以及列车司机和苹果园地铁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公交总队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