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前不久,公司因生产任务急,连续安排我加了10天班,每天加班时间都不低于6小时。我要求公司适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负责人说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不存在再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读者 胡梅英 胡梅英读者: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此法定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可见,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