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首案 上午开庭
本市法院首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审理该案件
员工辞职前注册公司 被要求支付12.5万元违约金 用新劳动合同法维权
法院首用新法审劳动争议
员工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不用支付该款项 专家称是否违约法律无明文规定
本报讯(记者 张盈)公司员工赵某在辞职前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后经劳动仲裁赵某需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法院首次依据该法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赵某原是某咨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去年3月,赵某从咨询公司辞了职。但咨询公司发现,原来赵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已经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而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公司是一致的,导致老客户频频流失。
原公司认为赵某开新公司违背了合同中“不得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公司的请求,要求赵某支付12.5万元的违约金。
今日庭审
原被告双方 均派代理人出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赵某和老东家都没有到场,双方都是代理人出庭。
“请法官注意,赵某注册公司是在2007年1月,而离职是在3月。赵某是在任职期间创立了新公司。”赵某老东家的代理人拿出赵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劳动合同中注明员工不得于在职期间经营同类业务,如果违约员工最后一年的工资和补贴将归公司所有。
赵某的代理人表示,赵某的新公司是他委托别人注册的,而且只是注册,不是实际经营,并没有违背劳动合同。
同时,赵某代理人对12.5万元的违约金的金额提出了意见。“通讯费、社保金等费用不应该算在工资总额里面,违约金里不该包括这部分。”
据了解,和赵某一同辞职的原同事因为同样的原因也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本案将择日宣判。
专家说法
在职时注册公司是否违约 无明文规定
今天上午,劳动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业律师梁枫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但对于在职期间注册公司是否违约并没有明确规定。
梁律师表示,本案中老东家的赔偿要求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根据以往案例,‘注册’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经营’,但还要看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详细的解释。”梁律师说。
相关解释
劳动者须交违约金的两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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