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强制戒毒、自愿戒毒管理办法
中广网合肥3月14日消息(记者刘军 通讯员李友龙、苏先峰)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戒毒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愿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办法》,对强制戒毒人员和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学习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与技能培训等作出规范动作的要求,以切实提高戒毒康复水平,探索建立集强制戒毒、自愿戒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有安徽特色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禁毒法》,明确把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这是全国戒毒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安徽省自三月起将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戒毒工作,也是适应戒毒体制改革新形势的有益探索,从而确保戒毒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强制戒毒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对被决定强制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活动。《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戒毒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凭县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受戒毒人员。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戒毒人员按性别、成年和未成年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经批准后,戒毒人员可与亲属通电话,允许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直系亲属会见。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人员采取对症药物治疗措施,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强制戒毒期将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康复场所对其进行是否已生理脱毒检查,对仍未生理脱毒的,可报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延期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强制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且符合条件的,可转入自愿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愿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自愿戒毒康复场所可以接收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继续接受戒毒康复和参加技术培训的人员等。自愿戒毒者本人首先要向自愿戒毒康复场所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然后由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审查,同意后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戒毒康复协议,明确戒毒康复期限、戒毒康复场所权利义务、戒毒康复人员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纠纷解决的方式等主要内容。戒毒康复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该规定还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探望团聚、安全保卫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自愿戒毒康复场所对戒毒人员实行课堂教育和心理康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场所选聘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课堂教育使戒毒康复人员了解政策法规、毒品危害、禁毒形势,掌握戒毒知识和方法,学会拒绝毒品、毒友诱惑。同时,设立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医生(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以上)负责心理矫治工作。对戒毒康复人员逐人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戒毒康复人员每月可约见一次心理医生,咨询室每月开展一次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每季度进行一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戒毒康复场所还设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休闲娱乐室和室外运动场,丰富戒毒康复人员文体生活,增强体魄。该规定还对戒毒人员的财物管理、伙食管理、医疗卫生、生产劳动与技能培训原则和方式及报酬、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等方面作了明细的规定。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