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
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只是程序性权力,不只是履行手续而已,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行使选举任免权,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员范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的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有权决定任命和罢免的范围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和免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总监票人、监票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和依法有序,各级人大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投票选举前,需先推荐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代表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的职责是监督整个投票、计票过程,确认整个投票是否有效,对选票是否有效作出裁决,向大会报告投票情况和计票结果等。选举时,主席团还要确定一部分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计票人的职责是发放选票、统计收回选票数量、统计候选人得票数等。
当选的法定票数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均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这里的“全体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额,而是指实有代表名额,既包括因请假、依法被暂停履行代表职务等未参加会议的代表数量,也包括参加会议但未参加投票的代表。也就是说,在各级人大选举中,是实行绝对多数当选原则,而不是以到会代表的简单多数当选。如果投票结果出现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情况,则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比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应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61名,候选人173名均获得过半数选举票,最后确定得票多的前161名候选人当选。(均据据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