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税起征点按照纳税人实际收到工资薪金的时间计算 新华社广州3月17日专电(记者陈先锋)从今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每月1600元提至2000元,但广州有些市民却发出疑问:如果2月份的工资3月份才发,咋计算?
针对这一问题,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从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还特别强调,“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
为使公众更清晰地了解这一调整,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举例说明:
如果单位于2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1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3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11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1600元)×10%-25=115元。
如果某单位于3月5日向某员工发放当年2月份的工资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0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8年4月10日进行纳税申报。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7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元-2000元)×10%-25=75元。
另据了解,广州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4800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