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田晶记者王巍)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日前,省总工会决定,在全省小型企业工会、中型企业的二级单位工会、大型企业的二、三级单位工会中,试行通过会员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
力争在3至5年内,使我省大多数企业通过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总工会出台了《河北省企业工会直接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企业工会可以通过会员自荐、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下一级工会组织推荐或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协商推荐的方式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过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得提名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企业工会应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选举。
《办法》明确,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党政同级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应享受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待遇;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直选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对任期内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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