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后天起正式实施——
以“医托”牟利医院将罚分
达到12分登记机关可给予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12个月为一周期
本报讯 (记者许晶)市卫监所上午发布消息,《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8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同时,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不定期对社会进行公示,以便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划分为5类57种情形,分为1分、2分、4分、6分、10分五个档次积分。
医疗机构使用1名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和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等15种违规情形将被积1分;
医疗机构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消毒和医院感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等12种情形将被积2分;
如果医疗机构发生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特殊准入项目,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违反传染病防控有关规定等15种情形,将被一次积4分。
以“医托”等不正当行为牟取利益,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毒麻和精神类药品购买、保管、使用、销毁规定,违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亲子鉴定,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等8种情形,将被一次积6分。
非法开展采、供血活动等7种情形将被予以一次积10分的严惩。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将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达到12分的,登记机关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时,可以给予其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同时,由批准该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督导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归零,重新开始积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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