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年后取消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中国软件产业内将少有企业能保持盈利。”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会主席孙丕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家有关方面应该出台进一步的政策,支持和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6月24日颁布的《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简称“18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18号文”有效促进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但由于受国际贸易领域的争端因素影响,业界十分关注该优惠政策在两年后将如何延续。事实上,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2010年以后针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即新“18号文”),但具体内容则不得而知。
据记者了解,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与孙丕恕一样对新“18号文”建言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有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据称,孙丕恕与王文京在全国“两会”前均与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人士会面,商讨新“18号文”事宜。
3%底线 除了上述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措施外,“18号文”还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孙丕恕建议,新政策应该保持“18号文”对软件产品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内容,即自主软件产品实际上按照3%的增值税交纳,如若国家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建议可将软件产品列入软件服务范畴,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享受对软件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孙希望在新政策的推动下,使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能又好又快地发展,同时也支持软件服务外包出口进一步增长,以转变我国外贸出口结构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国软件产业。
王文京也建议,一是新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应结合软件行业的特性,制定一个适合软件行业特性的税制,实际税率能够保持或者不高于3%。
孙丕恕认为,新政策的关键是退税比例。这是因为尽管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普遍盈利能力不强。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软件业实现销售收入4800亿元,但行业利润率仅为8.8%,这还是在软件行业实际退税14%的基础上实现的。如果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支持,当年软件业利润将为负数,大多数企业将处于亏损状态。
孙丕恕认为,如果到2010年国家不再实施退税政策或是提高3%的实际税负比率,实施一刀切的做法,众多中小软件企业将面临生存问题。
除了延展“18号文”现有的这些重要条款外,他们还希望新政策能够有进一步突破的地方。孙丕恕建议,“新18号文”的覆盖范围要适应软件业近年来的发展趋势,把一些新的软件业务涵盖进去,如IT咨询、解决方案、系统集成、软件外包、软件测试、数字内容、动漫游戏、网络服务等。
王文京则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新政策除了覆盖软件产品以外,应覆盖软件服务业务;二是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平台的研发投入,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国家应建立专门基金,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平台的研发;三是拓宽引进高级人才的渠道,对于高级人才引进进行必要的补贴;四是软件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国产软件产品与服务。
软件业“黄金8年” 王文京表示,回首“18号文”出台以来的8年,中国软件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盗版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中国软件产业的收入规模年均增长30%,被称为“黄金8年”。
由于“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为软件产业发展营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软件业的规模由2000年的约600亿元水平,增长到2007年的约5800亿元,软件企业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600多项。
据介绍,1999年,在专家加强对国内芯片企业支持力度的提议下,当时的国家经贸委政策司与信息产业部组成联合小组,并起草了相关芯片企业优惠政策条款,这些条款最终在2000年6月形成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在当时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主持的工作会议中,对“18号文”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即后来的51号文件。根据这个文件,200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把优惠范围扩大到集成电路产业上游的设计企业和下游的制造商。
在整个“十五”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整合30亿元资金专门支持软件业自主创新。特别是信息产业部通过电子发展基金,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组织了对影响全局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重大项目的研发工作,带动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资金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相继开发成功。
但对于上述文件中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扶持政策,美国等国家曾以违反WTO原则的名义提出了多次质疑。2004年7月,中美双方在日内瓦签署谅解备忘录,中国承诺修改有关规定,调整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取消“即征即退”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开始规划酝酿“新18号文”。
据记者了解,除了“新18号文”外,由信产部酝酿的另一产业政策《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在2006年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有消息称,针对软件产业的这些新优惠政策,将具体到不同税种,增值税方面此后不再享受退税政策,而是采用专项扶持基金等其他方式进行扶持,原来“18号文”规定的所得税“前两年免除后三年减半”政策,将可能变为“前五年免除后五年减半”。
借鉴印度 孙丕恕认为,中国软件产业需要保护与中国软件产业现在的发展状况有关,这是因为从实力上看,我国软件产业的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领域发展仍然缓慢,软件企业效率效益较低,内需方面也存在产品化程度低的状况,对外依赖较强。
王文京认为,在税收优惠上,印度的政策值得借鉴。印度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对软件研发所必须进口的软件实施零关税优惠;对为开发软件而进口的硬件设备也实行不同档次的关税减让。
10年不收所得税的鼓励政策使印度成为世界软件外包行业第一大国,该国软件产业收入在10年间增长了80倍。印度现在排名前10名的软件公司员工规模达到上万人,产值也都达到六七亿美元,利润率一般为20%-30%左右。
孙表示,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就是因为坚持对软件产业实施优惠政策的结果,“印度产业今天这么强大,政府仍坚持对软件产业的扶持。中国应该借鉴印度的做法,才能发展一批像Infosys、Tata这样优秀的软件企业”,才能增强自主创新的实力。
王文京认为,在扩大内需方面,国家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但应进一步落实相关的具体政策。
王文京表示,落实具体政策包括许多方面,一是把成功的国产软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二是把政府采购规定国产软件比例,硬性规定必需的国产软件与服务百分比;三是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要更多的应用国产的软件和服务。
此外,孙丕恕、王文京都建议借鉴印度的其他做法。
一是金融优惠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努力为软件产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除了大力吸收跨国风险投资之外,还在主要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为软件企业提供信贷扶持。
二是“电信港(Teleport)”计划:印度的“电信港”计划是其软件产业政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所谓“电信港”就是由高宽带通信设施、跨国通信网络、数字交换与传输设施、卫星地面站所组成的网络系统。
三是软件人才政策方面,印度通过几十年科技与教育的基础逐步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科技人才群体,并且其中相当比例的人具有熟练运用英语的能力。(侯继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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