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璐实习生王帅)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本市对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金征收。
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参保学生儿童患病,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学生儿童经批准转外埠就医或者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报销时,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