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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两会授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8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我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主要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请予审议。

  过去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在前几届工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创了人大工作新局面,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关于立法工作

  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并以此指导立法工作。五年来,共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相继完成一批重要立法项目。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前提。我们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重点,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注重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把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监督法,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公务员法,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依据宪法精神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物权法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进步。为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完善了金融法律制度。按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结束2000多年农民种田纳税的历史,向实行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还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了节约能源法,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等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重点。2007年一年内,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社会领域问题,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目标确定下来。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二)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对原草案作了重大修改。经多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立法宗旨,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常委会还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监督法涉及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监督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前两届工作基础上,我们重新起草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并就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等重大问题,在与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防止外资以并购国内企业或者其他方式实行垄断经营的问题,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针对行政许可法草案审议中分歧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坚持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重视对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取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对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作出限制。审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既注意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

  一是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举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三是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印发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和单位,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的问题,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四是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要法律草案在大会审议前,组织代表提前审阅和讨论,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五是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协商的耐心协商,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反复审议修改完善,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草案都经过4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审议了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二、关于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重要职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取得了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也为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实践基础。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由副委员长带队,就22件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了25次执法检查;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

  (一)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增强实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普遍呼声息息相应。为此,我们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的重大战略部署、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确定监督重点,选择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不断充实监督内容,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

  常委会在加强对预算、计划和宏观调控等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监督:(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解决“三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2)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3)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

  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针对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把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作为推动“三农”工作的突破口,2006年以后,根据中央战略部署,又把监督“三农”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五年来先后组织了4次执法检查,听取了4个专项工作报告。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四年稳定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长到2007年的4140元,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扎实向前推进。

  资源环境问题始终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点,我们连续几年把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监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点,着重加强对水、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节能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切实重视资源环境问题,促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针对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偏低、对外技术依存度过高、科研投入不足等问题,我们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推动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民族区域自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是这两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把推动解决华侨农场30万职工的生产生活困难作为重点,提出分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这里还要一提的是,2003年、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委会及时调整监督计划,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情况,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既有工作层面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一些是长期积累的问题。为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我们有意识地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法律结合起来,着力加强跟踪监督。对属于工作层面的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对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对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督查、一抓到底。监督方式的不断完善,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活力。

  针对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修改义务教育法等重要建议。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及时研究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2006年结合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2007年又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针对水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连续不断地跟踪监督。2004年听取审议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200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进行执法检查;2006年结合听取审议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检查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2007年结合听取审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又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我们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中肯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着力促进有关方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通过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推动解决拖欠出口退税问题。2003年,常委会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三条建议:一是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用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尽快解决历史拖欠,三是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职工工资问题。2003年,针对建筑法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工会法、劳动法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和社保资金历史拖欠问题的建议。据统计,到2006年底,2003年以前累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7亿元已经全部偿付。到2007年底,全国多数省份基本解决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少数清欠任务重的老工业基地省份,也有望在2008年上半年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工资。

  推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问题,明确提出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非法小煤矿问题等建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些意见,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到2007年底累计关闭非法小煤矿1.12万处,2007年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46.3%和65.4%。

  促进公正司法。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推动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专项工作,制定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具体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历史遗留的超期羁押案件基本得到纠正。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促进公正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意见,法院系统从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重要环节及规范法官行为等重点方面,完善监督制度和措施;检察院系统强化经常性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我们还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关于代表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做好代表工作是常委会的重要责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和办法,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五年来,共办理代表议案3772件,代表建议29323件,邀请代表663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1700人次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组织代表5354人次参加专题调研、9000人次参加集中视察,举办代表培训和专题研讨班14期,共有1050名代表参加培训。

  (一)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中共中央以9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做好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关于代表活动、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文件,促进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使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也使常委会工作保持旺盛活力。

  (二)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机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按照中央9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工作,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条件。一是在继续办好形势报告会和向代表寄送有关公报的同时,大幅增加向代表提供书面材料的种类,帮助代表更多地了解全局的情况。二是在大会前组织代表审阅和讨论准备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报告,并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和议案作出修改。三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40名左右;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活动的代表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四是在继续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同时,从2005年开始,每年都统一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共形成490篇调研报告,许多调研成果在国家重大决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五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编写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读本,还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服务工作得到加强。

  (三)把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我们在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代表议案在立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共有2177件代表议案涉及的92个立法项目列入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相关代表的意见。共有1132件代表议案涉及的48个立法项目已经审议通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的法律中得到很好体现。三是对代表议案比较集中的食品安全法等立法项目,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及时提请审议。四是以内容比较完整、质量比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为基础,经过规范完善直接形成法律草案。“申诉难”和“执行难”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湖南等代表团部分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及修正案建议稿。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是在这个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还是第一次。

  代表建议办理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一是在加强综合分析、实行统一交办的基础上,将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办理重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二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共同办理。三是加强与代表沟通,注重办理实效。从2005年开始,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抓紧解决的比例,2007年已达到76%。

  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作出有关决定,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指导意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顺利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顺利选举产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四、关于对外交往工作

  全国人大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注重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同各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建设和谐世界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国人大已与14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同178个国家议会建立或保持联系,与98个国家议会成立了双边友好小组,成为12个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成员国、3个多边议会组织的观察员。五年来,共接待外国议会领导人率领的109个代表团访华,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共出访58次。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也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对外交往活动。为加强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了外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是十届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一是在前两届工作的基础上,与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巴西等国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一个涉及五大洲,包括周边国家、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多边组织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定期交流机制格局已经形成,成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加强战略对话、深化务实合作的重要平台。二是通过定期交流机制,统筹安排领导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等各层次、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实质性对话,督促落实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交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得到明显拓展。定期交流机制保持了双方交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了因外国议会大选、政党更替、领导人变化带来的影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常委会办公厅还向我国驻上述国家和地区组织使馆(团)派遣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与外国议会的经常性联系。

  在对外交往中,我们始终贯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这条主线,生动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全面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深刻论述我国的和平发展道路,增进政治互信,推动务实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全面发展。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利用各种场合、采取多种方式,就台湾、西藏等关系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增进外国议会、政府和议员、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深化了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五年来,常委会还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协议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74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关于常委会自身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对于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

  五年来,常委会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一是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涉及6个方面的13个配套工作文件,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勤政廉洁,常委会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四是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结合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组织30次专题讲座,不断充实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五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改进会议报道工作,办好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杂志和“人大说法”栏目,开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视频直播系统,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显著增强。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才荟萃的特点和优势,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为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机关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切实加强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代表、“一府两院”、地方各级人大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仍有一些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的重要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与法律相配套的部分法规需要抓紧制定或完善;有的立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不够深入;立法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还需要改进;法律宣传普及工作有待加强。虽然监督实效有明显增强,但有的监督工作重点还不够突出,有的专项工作报告还流于形式。虽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有所提高,但与代表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回顾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鲜经验,我们深深体会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只能从本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这就是在政权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条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实践充分证明,这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很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政体不是“三权鼎立”,也不是“两院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要尽职尽责,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工作,无论是立法工作、监督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要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才能保持人大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认真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三要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关键的一条就是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就是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人大工作定位和特点出发,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与时俱进,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保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四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具有权威性。

  各位代表!

  去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回答了我们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还要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一是抓紧研究制订五年立法规划,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二是全年拟安排审议法律草案20件左右,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修改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三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四是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二)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和计划执行、中央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督促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等,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等,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四是通过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五是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

  (三)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一是认真办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二是继续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实效。三是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四是为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年内拟组织新当选代表参加各种形式的履职培训,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四)以巩固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保持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务实合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五)继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动“五五”普法,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作为重点,普及法律知识,解读立法原意,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国人大机关要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

  各位代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往开来,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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