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宣判 法院仍然认定盗窃罪 刑期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本报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马远琼)今天下午3点30分,备受关注的许霆利用ATM机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其主观恶性不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
该案的重审引起了广泛关注。离开庭还有两三个小时,法庭外就排起了长龙,其中有不少来自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
法庭在审理中认定,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由于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2007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开庭。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许霆父亲许彩亮则在审判结束后对该判决表示不满意,还会继续上诉。
广州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表示,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甘正培表示,法院因此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被告人许霆及公诉方对本判决均无异议,这一判决结果将先后报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复核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