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广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案重审尘埃落定,在此我不讨论许霆被判5年是重是轻,但有一个问题必须要给以指出,综观许霆案审判的前后,法官的思想素质、办案水平必须提高,社会责任必须增强。
许霆恶意取款案一审被判无期,社会舆论哗然,纷纷表示量刑过重,导致舆论焦点直指银行霸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都表示“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许霆案是比较特殊的,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一审判无期明显是判重了”。
为什么会造成量刑过重呢?说到底,我国处在社会发展转型,新鲜事物会不断出现,立法、司法还不断完善的进程中,法律相对滞后。法官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这是法官时代意识不足,思想不够解放,造成孤立地,片面地、就案办案,导致许霆被重判,表面上看产生了法律效果,但社会效果不理想。
法院审判的背后往往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许霆被重判,以至造成了民众对银行抵触,重判不利于银行方面纠错,法律不能为银行的错误买单,银行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杜绝柜员机出错,避免民众犯错,从这点来说,许霆一开始被重判,法庭已经向社会传达了一种信息,哪怕银行再错,银行无责,这显然不利于促进银行提高服务意识,杜绝银行出错,此次重审判5年,至少会引起银行方面反思,特别是引起银行工作人员重视,小心谨慎保管好银行的财物,重判更不利于促进银行与储户之间和谐关系。显然,审判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强化社会责任。
既然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法官更应该增强社会责任,但是没有想到,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宣判过程中,法庭仍指许霆本应判无期或死刑,这是什么话?前后矛盾,既然本应判无期或死刑,为什么就判五年呢?既然许霆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为什么当初还判无期徒刑呢?应该说许霆本就不应该判无期或死刑,这是逻辑问题,这是法庭机械、孤立地,片面地、就案办案才对!这充分说明了法官的思想意识没有与时代同步,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总之,通过案件审理,起到平复社会矛盾纠纷,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是法官的社会责任,法官一定要把案子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更重要一点,特殊案例,因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必须慎重再慎重,如果法官不能检视自身的问题,思想素质、办案水平不提高,很难履行好法官的社会责任。(文海原创)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