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许霆案无预谋、危害小是做此判罚的主要原因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黄琼 李斯璐 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下午,许霆盗窃一案重审宣判。广州市中院最终认定,盗窃罪名“不变”,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没有”,但鉴于案情特殊,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判决要经最高院核准之后才能生效。从“无期”到“5年”究竟是怎么判出来的?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就此解释,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
图:昨天下午还没开庭,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很多欲来旁听的市民。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没有退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那么广州中院的这次重审,在法定刑之下降档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表示,重审轻判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本案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判处其“无期徒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法院才判刑五年。但是,这个五年的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为什么第一次判“无期”,第二次判“五年”?甘正培表示,第一次判决是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第二次判决,法院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则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焦点问题认定
不是替银行保管 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许霆的“保管说”让旁听席数度哗然。
对此,甘正培表示,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联系银行,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有悖常理,不具可信性。
不是不当得利 有人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对此,甘正培表示,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账户实际仅扣款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账户余额后,许霆已经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且自己的账户余额只有170多元,此时,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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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秘密窃取” 甘正培表示,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是盗窃“金融机构” 柜员机是金融机构吗?
甘正培表示,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自动柜员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审判揭秘
许霆曾是广东省高院保安 据法院系统有关人士透露,许霆因此被“严格依照法定刑判决” “既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人,那一定要依法判处,绝对不能授人以柄,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刑判决。”———法院系统有关人士
4个月,许霆的判决由“无期”变成了“5年”,许霆案笼罩下的广州中院也悄然改进着自己的工作。
去年12月,广州市中院第一次“无期判决”的判决书仅有4页纸,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只有9行字。这份判决书曾一度被法学专家们指责为“说理不够充分、判决过于草率”。昨日,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书有1万多字,法院说理部分洋洋洒洒长达几页纸,法院还专门为该案召开通报会详解判决理由。
4个月前,许霆案在一个小法庭审理,几乎没有人去旁听。昨日,法院启用了能容纳500人的双层大法庭,慕名而来的学生、市民、律师、专家和全国各地的媒体将法庭挤得满满当当。
另外,据法院系统有关人士透露,许霆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法官考虑到被告人许霆是广东省高院的保安,“既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人,那一定要依法判处,绝对不能授人以柄,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刑判决”。于是,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判处“无期徒刑”。据说,案子是连庭长都没有插手和过目的。
4个月后,许霆案重审时,审判席上坐的是刑二庭副庭长、发布会上来的是刑二庭庭长、旁听席上坐着广州中院常务副院长,案子还将上报到最高院。
另外,发布会上广州中院严阵以待,为了准备好发布会,法院提前一周向媒体征集问题,后由于问题太多又规定每家媒体只能问一个。昨日上午,发布会又突然改成“新闻通气会”,只由中院“通气”,不给媒体提问机会。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发布会的形式多次变更,主要是因为广东省高院的领导表示,案件现在还是一审判决,还不是终审,“现在就让法院表意见、摆立场不太合适,搞得案子好像已经尘埃落定了一样。”
专家意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许霆无罪但其行为违法 对于判决结果,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表示,猜到结果并不意外。但他仍然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许霆主观上认为银行是知道的,客观上,银行也能很清楚地查到是谁在取款、取了多少,主观客观都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徐松林认为,许霆的行为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刑法上有没有相适应的罪名,如果没有相应的罪名,那许霆就是无罪的。他还强调“无罪”并不代表不违法,许霆无罪但其行为违法,这是通过民事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
徐松林说,一个判决如果与大众的情感相差太远,则是法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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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刑法可能会有相应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呼吁,当前,国内刑事犯罪呈现年轻化趋势,尤其是“80后”等年轻人,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
陈舒指出,“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会永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许霆案对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刑法在盗窃罪尤其是盗窃金融机构的定罪量刑上可能很快会有相应的修改”。
陈舒表示,她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要对新闻媒体和记者致以特别的谢意。
发布会现场
主审法官:我没有感到压力 昨日下午,宣判完毕之后,法院在4楼新闻发布厅举行媒体通气会。通知刚下达,4楼就被挤得水泄不通。
众多记者架起了机器,堵死了发布会的通道。
看着一下子来这么多媒体,广州中院的法官们连连摇头。在许霆案中,曾有法学专家表示“媒体报道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对于许霆案,广州市、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法检系统的领导们都发表了看法,面对这些,主审法官、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说,“没有感到压力”。
广州中院调研室主任也笑言,“法院秉承独立判决、依法判决,不会有什么压力,法官看见你们这么多人冲上来采访才会有压力呢”。
(编辑: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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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