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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轻判引连锁反应 “云南许霆”意欲提出申诉

  法学学者告诫:许霆案未必就是法律的胜利

  何鹏想翻案是主观愿望,法院未必会照搬许霆案的判决结果

  本报讯记者储皖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从无期改判为5年有期,许霆的重审轻判令有着类似案情的当事人跃跃欲试。有着“云南许霆”之称的何鹏的代理律师在旁听了许霆案的庭审过程后,兴奋地表示要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有望将这起沉寂了7年的旧案翻过来。

  何鹏原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的学生,2001年3月2日,他持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ATM机上查询余额,因农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何鹏用余额只有十元的卡,在不同地方的ATM机上分221次共取出了现金429700元。随后通知其母亲为其农行金穗卡挂失。

  案发后,2001年3月5日何鹏被刑事拘留。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他认为,许霆案尚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生效。目前重审的结果,可以说是舆论的胜利,而并不一定就是法律的胜利。从许霆案发到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触动了全国许多人的神经,从平民百姓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这场案件的讨论中,而主导者就是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大部分舆论的意见是同情许霆,认为被重判了,重审的结果似乎顺从了“民意”。公众并非法学家,他们的意见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和随意性。如果舆论与法律是一致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当然最理想;当公众舆论与法律不一致,舆论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相反。否则就会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损害法律的权威、稳定与统一。

  就何鹏一案来说,翻案未必成功。因为即便许霆案改判的结果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也未必就适用于何鹏案。我国适用的不是判例法,上述这两起案件有类似处,但案件的性质、行为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并非完全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加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何鹏案未必会照搬许霆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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