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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在医疗行业实行“首违免罚”引发3大质疑

  新闻快读

  “首次轻微违法免罚”的做法已很“流行”,尤其是在城管、工商等部门的运用,更是赢得了“执法人性化”的赞誉。但是,如果医疗卫生机构也开始追赶这一“潮流”了,你会作何感想?

  这并不是假设,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就拟于近期推出一项在国内卫生行业尚属首次的新规定,对医疗行业中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首次免予罚款处罚。

这一规定受到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强烈质疑。

  □医疗卫生事关人命理应“硬性执法”

  □治理乱罚不能走入滥用“免罚”误区

  □可能导致企业故意违法执法者失职

  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法制网实习生 余飞

  最近,部分湖北省武汉市民有些担心:以后去医院看病还有保障吗?此担心缘于武汉市卫生监督所拟推行的一项新规定: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首次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这一尚在征求意见中的新规,已成为武汉市民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有人言辞激烈地指出,医疗不同于其他消费品,事关人的生命安全,本应严格监管,这种做法恰恰相反,反而是放宽监管的尺度了。如此一来,谁还放心去医院?

  记者看到,这份名为《对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予罚款处罚办法(试行)》的规定,首次免罚的适用范围覆盖食品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消毒卫生等6个方面31项。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三项,“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存在超出等级诊疗科目范围一项、时间在一个月内并且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医疗卫生可否“首违免罚”

  “医疗卫生事关人命,就算是轻微的违法,干系也很大。对医疗卫生应该重点监督。”4月1日,记者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门口采访了刚看完病的杨女士,她态度鲜明地向记者表示,“医疗卫生不应该纳入免罚范畴。”

  武汉市医疗协会的一名负责人也对新规提出了异议,他举例说,如果医院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首次被查处可免予罚款,那么是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拥有这么一次违法机会?既然被认定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医院就可以“放心”廉价雇佣一名无证人员去代替医生,一旦被查出,反正也不罚款,当然,查不到就可继续。

  对于这些质疑,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副主任芦智刚坦陈:“将医疗卫生纳入首次轻微违法免予罚款处罚的范畴,这是个新生事物,目前有很多群众都还不能接受。我们也在考虑这个问题。”

  芦智刚给记者介绍了新规出台的“一大一小”两个背景。

  大背景是,今年,武汉市委、市政府提出,行政执法部门要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卫生监督部门此次出台这一办法,可以说是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

  小背景则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改变“以罚代管”的做法。芦智刚解释说,医疗卫生监督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医疗废物处理、消毒设施等问题展开的。在这些方面,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大些。在以前的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医疗机构的罚没款最高达到了30万元,这无疑是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对医疗机构中出现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免予罚款处罚,给一次改过的机会,这种做法比动不动就罚款更有效果。”芦智刚透露,在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武汉市民营医疗协会的代表都表示,这种做法体现了人性化管理。

  “免予罚款处罚,这并不代表卫生监督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作任何处理。”对于武汉市民的担心,芦智刚表示,卫生监督部门会及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经复查仍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严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界人士指出,事实上,“首违”和“轻微”绝对不能成为违法不究的理由,即便是轻微违法,毕竟也突破了法律的红线,处不处罚及如何处罚都应服从于刚性的法律,该罚必罚,不该罚必不罚,绝不应该把法律“人治化”,该罚却免于处罚,对极少数轻微违法者讲人性化“首违免罚”,便是对绝大多数利益受损者的“不人性化”。在治理“乱罚”泛滥的同时,我们切不可走入另一个误区———让“免罚”又开始泛滥。

  还有专家认为,食品药品的监管率应该达到百分之百,永远保持高压态势都不为过,显然不应该实行“首违免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诸多食品医疗事故来看,我们的一些医疗监管行动,往往是事后的“亡羊补牢”,这说明我们在食品医疗行业的“硬性执法”不是多了,而是力度仍然不够强大,此时奢谈“人性化”的“首违免罚”,恐怕还为时过早。

  是否“轻微违法”如何界定

  据芦智刚介绍,对首次轻微违法免予罚款处罚,前提是未造成人员伤害、感染性疾病爆发或重大危害。

  有武汉市民提出,什么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人员伤害又怎么确定,是谁说了算,是患者自己、医生,还是卫生监督所?

  对此,芦智刚解释说,如果一家医疗机构的某个医务人员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是技术过硬,卫生监督部门没有接到患者投诉,这种情况就是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可以认为是轻微违法,可以免予罚款。

  “对于是否造成人员伤害的认定,是建立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法的基础上的。”芦智刚补充道,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因为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了患者的伤害,这种情况是不适用于“首次轻微违法免罚”的;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而患者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我们建议患者到具有医疗鉴定资质的机构做鉴定,依据鉴定结果,我们会依法对医疗机构和个人作严肃处理。同时,患者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赔偿。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对此仍颇感担忧。他们提出,由于概念界定不清,一些不法食品医疗企业会不会借此打擦边球,故意违法,甚至花样翻新地“轻微违法”?另外,正因为“轻微”的概念并不好界定,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比较大,“首违免罚”会不会成为执法者渎职失职的借口?

  卫生监督所有无权力决定免罚

  还有一种质疑声似乎更为直接: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有没有权力作出不处罚的决定?作不罚款的决定有没有法律依据?

  芦智刚告诉记者,制定《对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予罚款处罚办法(试行)》是有专门的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的,是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说,免予罚款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武汉市卫生监督所列出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必须强制处以罚款,那么武汉市卫生监督所的这个办法就是违法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罚款,那就可以做免予罚款的决定。

  “这个办法还在酝酿中,我们会吸纳各方的意见,作出合理、合法的规定。”芦智刚说。

  法制网武汉4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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