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是剧组中的“CEO”,拥有导演、演员、编剧的选择权,还控制拍摄资金的使用,还受雇于投资方,于是就变成各种矛盾纠纷的集合点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影视作品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影视创作市场,制片人和投资人、导演和制片人、编剧和改编的权利与义务很难界定,对于演员要价高,拍片中途“撂挑子”的问题也很难解决。
”
3月25日,制片人赵治平人在北京,心在南京。
这段时间,他的另一身份是“上诉人”。3月24日,他的官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很想在庭审现场据理力争,但在北京排得满满的工作让他难以脱身。
庭审完的第一时间,赵治平的手机响起,听筒那头传来了其代理律师王志国“一切顺利”的声音。这起向投资方索赔28万元的案子依然在审理过程中,因电视连续剧《江塘集中营》而起劳资纠纷的双方,日子过得并不轻松。
近年来,影视圈纠纷案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导演与制片人的法律纠纷、演员与投资方的法律纠纷、剧本修改产生的著作权问题,但作为剧组中的“老大”,执行制片人与投资方两个强势方的碰撞并不多见。
热播剧官司缠身 2006年,电视连续剧《江塘集中营》火了。
因为它在各电视台播出后,不光取得了高收视率,还在当年一举斩获了多个奖项———第23届中国电视金鹰奖长篇电视剧奖、全国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江苏省第六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但一年后,该剧却官司缠身。
2007年5月15日,该剧制片人赵治平一纸诉状将投资方扬州电视台告上法庭。
2008年3月25日,双方的官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谈到这起官司,赵治平就很气愤,“可以说,没有我就没有这部片子!但现在他们(投资方)不光拒付我的酬劳,还把我的身份降低,这明显不尊重我”!
赵治平是南京电影制片厂制片人,他在搜索影视题材时,发现了由徐永伦先生编写的历史剧“浦口战俘营”(后更名为“江塘集中营”)。
“凭着多年的影视从业经验及拥有的重新揭露日寇在侵占南京期间所犯下又一滔天罪行的正义感,我决定将该题材拍摄成电视连续剧。”赵治平说。
2003年初,扬州电视台与赵治平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任其为该剧的执行制片人,负责该剧的全部拍摄运作过程。
双方约定了十一项条款,其中第七条是这样的:“《浦》剧如能制成精品,发行赢利10%以上,甲方将净利润的10%奖励给乙方(即赵治平)。”
《江塘集中营》拍成后,在各地热播,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但是问题也随之出现了。
“执行制片人”变为“执行制片” 赵治平首先发现自己的称谓在剧中播放时变为了“执行制片”,按照影视行规,制片人是一个影视项目的经理,是掌握影视生产的总指挥。当制片人只是挂名的出品人或投资人时,执行制片人担任的就是制片人的工作。而执行制片是制片工作的实际执行者,负责调度整个拍片过程的行政与后勤工作。
“执行制片人”变作了“执行制片”,这让赵治平恼火不已。在运行该剧的前期,他组织策划、落实,挑选主创、演职员、编剧、改编剧等大量复杂的工作,他认为,把其职位写为“执行制片”,而且还放在片尾不是片头,属于扬州电视台的单方错误,这严重贬低了其自己的形象,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劳务费之争 赵治平指出,其初次与扬州电视台签约时的报酬是按照20集计算的,但拍摄完毕后改为26集,“所以扬州电视台应按每集6000元的标准,补发3.6万元”。
另外,赵治平认为拍摄该剧的总成本未突破900万元,但收入却达到了1200万元,根据与扬州电视台签订的“聘用合同”相关条款,赢利已经超过10%,所以扬州电视台应支付给赵治平30万元的提成收益,但这笔款项赵称扬州电视台并没有兑现。
赵治平说,他前期还垫付了包括租赁办公地点和解决住宿问题在内的约10万元前期筹备拍摄费用。
基于以上的缘由,2007年5月,赵治平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要求依法判决扬州电视台支付其雇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报酬、奖励金,共计23万余元。
扬州电视台承认了将赵治平“执行制片人”的身份在播放中打印成“执行制片”是自己的失误,但其也拿出了该剧另一投资方上海午禾公司《浦口战俘营》剧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来证明该剧发行赢利并未超过10%。
白下区法院采信了这条证据,认为赵治平并不具备领取奖励的条件。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治平的诉讼请求。
质疑审计报告 随后,不服判决的赵治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认为,扬州电视台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江塘集中营》剧组专项审计报告中称,其支出费用包含代理发行费一百多万元,但在其与他人签订的《购买电视剧播放权协议书》和《版权转让协议书》中,均未见任何代理发行人的签章,而该台也未提供代理发行合同文本和支付给代理发行公司的发行费发票,因此无法证明该代理发行费存在的真实性。
同时,赵治平也提出了新的证据:一个是扬州电视台将电视剧《江塘集中营》改编成数字电影《刺刀下的花朵》,于2007年11月4日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获利80万元;第二个是凭借在国内屡获大奖,投资方直接获得奖金50万元。
另外,赵治平也诉求在电影《刺刀下的花朵》中,自己的职务仍然是“执行制片”,扬州电视台并未更正。
在上诉请求中,赵治平将索赔额度提高到了28万余元。
庭审中,审判长指出了双方的两个争议焦点:电视剧《江塘集中营》发行赢利是否超过10%;本案是否需要重新审计。
“一审把审计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不合法的,应该请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赵治平的代理律师王志国说。他认为,该扬州电视台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上并不合法,而提供审计报告证据的上海午禾公司与扬州电视台有利害关系,作为《江塘集中营》的共同投资人,扬州电视台投资60%,上海午禾公司投资40%。
“在这份审计报告中,光代理发行费就高达128万元以上,而报表一栏演员酬金则高达220万元,美术、置景也达到了88万元以上,这些都是不可能的。”王志国说,“只要重新审计,一定水落石出”。
但扬州电视台代理律师则认为,审计报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合法的,“其真实性不容置疑。由审计报告来看,并未达到要支付赵治平报酬的条件。另外,最初双方约定的"赢利"含义并未包括参赛获奖的奖金。其衍生出的电影《刺刀下的花朵》也不应纳入发行赢利中”。
“制片人”法律定位模糊 双方的争执还在继续,但是影视圈内制片人的概念却难以厘清。
一位法官在总结影视圈案件的特点时说道,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影视作品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影视创作市场,制片人和投资人、导演和制片人、编剧和改编的权利与义务很难界定,对于演员要价高,拍片中途“撂挑子”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此外,剧本修改往往由好几人操作,或经几个人修改,对著作原创性的认定比较复杂。
一位在圈内有着20多年制片经验、不愿具名的制片人向记者介绍说,广义上认为制片人就是投资人,但国内制片人队伍中有90%都是执行制片人,就是剧组的管理者,“类似于项目经理”。
由于制片人是剧组中的“CEO”,拥有导演、演员、编剧的选择权,而且还控制拍摄资金的使用,另外还受雇于投资方,于是就变成各种矛盾纠纷的集合点。
制片人拖欠导演酬劳的案例屡见不鲜,台湾导演李力安就曾经被一名制片人以各种借口拖欠酬劳两年的时间,最终通过诉讼成功维权。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最终是我赢了,但是十多万元还是没有要回来。”
由于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制片人和剧组其他成员也容易滋生出纠纷,但剧组工作人员,比如演员、编剧、摄像等处于弱势地位,怕与制片人的关系弄僵,再也接不到戏,往往不了了之。
如今表现最多的就是在电视剧拍摄中,制片人在后期制作中将原本集数的内容通过剪辑增加集数,比如30集的戏变为35集,因为演员是按集数来支付报酬的,若合同中并未声明多出集数的酬劳问题,制片人往往不会支付酬劳,而多出集数的赢利往往很高,制片人得到的利润自然也很大。
若制片人没有投资,实际上他也是受雇于投资方的管理代表,而在片子后期过程中,也容易和投资方产生劳资纠纷,这时,制片人就变成了弱势方。
没有一个成文的规范,导致制片人群体良莠不齐,市场混乱。
200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曾经出台《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现已失效),其中将“电视剧制片人”定义为“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那段时间,广电总局要求我们配备《上岗证》。3年后,又让我们办理《资格证》,再后来,就没有下文了。”那位不愿具名的制片人透露说,至于原因,则是有关机构发现通过“行业准入”的方式并不能有效地规范制片人市场,“因为只要有钱谁都可以成为制片人”。
一名法官对本报记者建议说,应该尽快制定专门的影视作品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目前在缺乏这种法规的情况下,建议导演、演员、制片人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细化条款,避免日后出现法律纠纷。(记者李 亮)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