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4月8日电今天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县公开审理“11·14”特大纵火案并当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德县上谷乡上谷村农民姜大永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因搞卫生等事经常遭到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的训斥而感到十分不满。2007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郑新婷给姜大永开工资后又训斥姜大永乱花钱。姜大永在休息时回想郑新婷经常训斥自己,便想将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烧毁,以报复郑。
当日凌晨4时许,姜大永用吸管从停放在歌厅的摩托车油箱内吸出少半矿泉水瓶汽油,而后将汽油倒在吧台内侧地上的海绵垫上,用打火机点燃餐巾纸并将餐巾纸扔到海绵垫上引燃吧台,引起火灾,致使居住在歌厅内的佟月鑫、任永波等11人死亡。经法医鉴定,11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大永放火致使多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结论、被告人姜大永供述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大永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放火是想烧歌厅吧台内的电脑主机,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姜大永为报复歌都歌厅负责人郑新婷,采取放火的方法,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以严惩。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曹天健 丁力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