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韦洪乾 冯建红新闻
飞行员辞职难,到底难在哪里?3月31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
记者:近年来,飞行员辞职事件似乎发生频率很高。
张起淮:是的。这与民航业的特殊性不无关系。民航一直是国家扶持的技术含量、知识含量、科技含量最高的行业。国家给予民航重点的保护表现在,国务院把民航法、民用航空的立法权直接交给了民航管理部门。他们可以颁布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委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但一部民航法十年前变革了一下,就没有再变过,法律开始滞后,管理开始滞后,加之民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上市场经济过程中最后一块被打破的坚冰,直到2004年才开始允许私营航空公司进入市场。民营资本进入民用航空领域,使得航空市场一下子活跃起来,民营航空公司的大量出现,使航空市场的竞争愈加剧烈。
市场在飞速发展,但航空公司的管理体制、模式和管理理念却没有及时跟进。
记者:飞行员辞职与航空公司管理制度不合理、滞后有关系?
张起淮:超时飞行,这是很重要的方面。飞行员节假日、健康疗养、安全奖金等得不到保障,这些都是造成飞行员辞职的直接原因。
稳定飞行员队伍,要靠企业自身的凝聚力,用高额跳槽赔偿金来限制飞行员辞职是不明智的。
记者:飞行员辞职到底难在哪里?
张起淮:第一,难在法律上。到目前为止,中国民用航空局没有制定一部协调飞行员切身利益与航空公司利益的法规。另一方面,由于航空公司和飞行员这个特殊群体的专业性,在审理这类案子时,几乎所有的仲裁委和法院对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了解不透,理解不深,很难正确把握。案子到了仲裁委拖延时间,到了法院再拖延时间,正常的法律程序变的不正常了。
第二,难在地方保护。航空公司都是各个地区的大型企业,政企不分,影响了执法环境,执法程序。容易出现不按法律规定执法,以强势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第三,在当今飞速发展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下,存在着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享有的政策不对等。中国民用航空局严格控制民营航空公司的购机,规定一年之中只能申请一架飞机或者两架,民营航空公司的飞行员也得不到保证,造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扶持民营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方针在民航界得不到贯彻,诱发了民营航空公司用高薪水招聘飞行员。航空公司之间的人才竞争,导致飞行员成了牺牲品。
其实,飞行员辞职难,难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再加上客观上航空市场竞争激烈,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等其他因素。目前中国出现的飞行员辞职潮是在催化着中国航空法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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