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最后特权”?
1996年3月,首座试点城市昆明为四名死囚执行了注射。作为一种隐秘的执行死刑方式,注射陆续通过解密性的新闻报道,或坊间的传说版本,间接进入公众视野。
曾目睹过注射行刑的一名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的犯人,“眼神像临终前的病人一样安静”。注射数秒后,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停止了跳动,变成几条毫无生气的平行线。
注射全程让这名法官肃然而生“专业感”,因为这“不再是对一个有疼痛感的肉体行刑,而是对一个拥有所有权利的司法对象,依法剥夺其生命权”。
据媒体披露,注射行刑共分三步进行。执行法警首先将死囚固定在注射床上,像平常给病人打点滴一样,将针头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这项工作一般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医担任;接下来是注射药品,分别为“1号药”和“2号药”,待执行号令一发,执行人员手按“注射键”,两种药水相继注入死刑犯体内。最后,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注射全程不超过两分钟,并伴以轻音乐为背景。
3月1日,成都中院全面推行注射死刑,这让周建中感到兴奋。这名有14年从业经历的前缉毒刑警,对毒贩曾恨不得“拉出去毙了”。改行做刑辩律师后,在死刑短期内无法废除的情况下,他赞成“至少能让他们有尊严地死去”。
让这位律师颇感欣慰的是,他代理的一名女毒贩经其帮助,得以注射方式终结生命。
32岁的女毒贩名叫李华,携枪贩毒43公斤,在狱中不停地哭泣和写诗。周建中清楚地记得,得知通过注射申请时,她说了句,“可以走得诗意一些了”。
西部某高院刑庭的一名法官透露,对于执行注射死刑,院里并无成文标准,而是在实践中倾向于对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暴力犯罪,采用枪决,毕竟“不能不考虑公众尤其是受害者家属的反应”。
在全面采用注射执行之前,“走得诗意”始终是少数人的幸运。
周建中代理的绝大多数死刑案件,最终仍是被送上枪决刑场。他曾为一名死囚申请注射未果。死囚被枪决后,他陪其父到法院领取骨灰,老人当场哭得失去知觉。
注射的“轻松”,仍然挑战了一些人的思维。据媒体报道,曾有市民致信昆明中院,称“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一名癌症患者甚至向昆明中院索要药剂配方,求痛快一死,遭拒后,病人愤然说道:“你们宁对死刑犯仁慈,却不愿成全一个病人!”
注射刑一度还被理解为“贪官最后的特权”,媒体报道中注射刑多适用于中高级官员,如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等。对此“死亡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现象公众一直表示质疑与批评。
全面废止枪决条件已成熟
作为目前最人道的一种死刑方式,注射须赖以高昂的物质保障。
一辆流动的死刑执行车大约需要40万~70万元。据刘仁文介绍,执行车是有中国特色的发明,便于流动执法。毕竟有的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无法具备,遑论固定注射刑场。
据记者了解,建造一座固定注射行刑场需要百万元的投资。除此,选址也是难题。毕竟,没有人愿意与刑场为邻。太原中院多年来数次变更临时刑场,最终在殡仪馆附近,建起了目前全国法院占地面积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固定刑场。
注射药物的价格每剂300元,须由最高院统一发放,须专取专用,每次领取须由地方法院两名执行法官乘飞机往返。一些地方中院为了节省成本,取药时火车进京飞机返回。
据记者了解,2008年初,最高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结合自身条件推广注射执行方式,并开始向各中院免费提供注射药剂。
学者刘仁文为此重申其观点,在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死刑数量明显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全面废止枪决统一注射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修改刑法和刑诉法,把注射作为惟一死刑执行方式确定下来。”
(实习生王霞对此文亦有贡献)
■链接
部分保留死刑国家的行刑方式
◇美国
美国各司法管辖区死刑执行方式并不统一,以注射为主的5种执行方法并存。
绞刑:1890年前,绞刑一直是美国最主要的死刑执行方法,现在仍在特拉华州、新罕布什尔州、华盛顿州使用。绞刑在目前美国最少适用,也被认为是最不人道的执行方法。
枪决:目前只有犹他州和爱达荷州将枪决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这两个州都允许注射刑作为一种替代方法。
电椅刑:目前有10个州采用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其中只有内布拉斯加把电椅刑作为死刑的惟一方法,其他9个州都把电椅作为死刑可选择的方式之一。
毒气刑:目前有5个州仍采用毒气刑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这5个州都把毒气刑作为注射刑的一种替代方法。这5个州是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马里兰、密苏里和弗吉尼亚。
注射刑:注射刑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俄克拉荷马州是第一个用法律规定注射刑的。目前,全美有39个司法区把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
◇日本
日本不仅仍然保留死刑,而且死刑执行方式是原始的绞刑。日本的死刑执行秘密进行。一般在处决前一两日通知死刑犯;有时并不提前通知,只有当狱警前来提牢处决时,死刑犯才知道自己末日已到。
◇伊朗
在伊朗,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斩首、石刑、枪决和1绞刑。并且现代伊朗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石砸刑时受刑人不能一次砸死。
◇印度
印度现行刑法典始于1861年,根据刑法典规定,死刑采用绞刑的方式执行。
(王霞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上一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