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可分为三大类:病理性醉酒是指饮用少量的酒而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是日常生活中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现象,病人有较深的意识障碍。单纯性醉酒,也称普通醉酒或生理醉酒,指一次大量饮酒后出现的精神障碍,病人情绪易激动,但其意识障碍不明显,辨认能力无损害。
复杂性醉酒,是介于单纯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的中间状态,与单纯性醉酒相比,意识障碍并不明显,只有量和度的不同,发生复杂性醉酒时,意志控制能力受损突出,情绪容易激怒,明显有别于日常人格模式。
三类醉酒对人的精神状况和生理功能状况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正是决定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的主要因素。一般认为,大多数单纯性醉酒人因辨认能力无障碍,行为能自我控制,所以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人因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受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病理性醉酒者原则上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病理性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还应作具体分析。如醉酒人不知自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因少量饮酒后导致病理性醉酒,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因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明知自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在此状态下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即自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触犯刑律的行为,因其行为的原因出于故意则应负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既有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又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必然的。
醉酒人犯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对“醉酒的人”应指明包括三种醉酒,以便根据其不同的精神障碍状况科学地确定刑事责任,应补充制定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的条款,使刑事责任的确定更加明确和科学。
(二)补充规定一些影响醉酒犯罪量刑的情节,如行为人对醉酒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行为人是否为一般主体,这样有利于根据醉酒犯罪的不同状态进行惩罚。
(三)对醉酒状态的鉴定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区分三种醉酒往往是认定醉酒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四)在鉴定方法、材料及鉴定人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难免出现偏差,为此必须严格司法鉴定等程序,特别是对病理性醉酒诊断应从严掌握,应明确规定由有权鉴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规定鉴定人要出庭作证。
(作者单位:陕西省淳化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