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讯记者袁定波近年来,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拓展,因交易所依法行使职权而引发诉讼的情况时有出现。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日前指出,我国应尽快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尽量避免司法权的直接介入。
“建立司法介入阻隔机制是合理化解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姜启波说。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法人,其对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所会员和证券发行人实施全面监管,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这些处理决定不仅会关系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还会关系到几千万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以交易所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来看,诉讼中的原告也主要是个人投资者。
姜启波认为,如果没有诉讼阻隔机制的建立,每个处理决定背后都可能潜藏着巨大的诉讼风险,而过多的、潜在的诉讼风险,会影响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决心和行动。
200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部分确立了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相对不可诉原则,即投资者对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规定虽然解决了沪、深证券交易所往返全国各地应诉的被动局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者的滥诉行为,但在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认可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即无论是证券交易所全国各地的会员、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还是全国的投资者均可能因为证券交易所行使其监管职能,影响其利益,将证券交易所诉至法院,而无须经过任何前置程序。”姜启波解释说。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依然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及风险,其行使自律管理职能的主动性和热情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如何构建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姜启波建议设立复核专门机构、扩大复核范围,同时完善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拓展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近年来,相关法律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针对交易所的监管行为所设置的救济渠道,已有所改善。“但仍应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内部权利救济的组织机构,完善处分程序和复核程序,建立公平的处分程序和复议程序,这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建设。”姜启波说。
同时,加强国务院证券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所的监管,防止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滥用,也是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建立的重要前提。建立证监会对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的复议程序,为不服证券交易所复核的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